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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旺”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45:09
  • 摘要

    在第26250773号“金旺”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非其主体资格消灭,故不能当然得出引证商标将不再被投入市场使用的结论。【4】

  • 在第26250773号“金旺”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非其主体资格消灭,故不能当然得出引证商标将不再被投入市场使用的结论。【4】

    “金旺”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图
  • 该商标于2017年9月5日被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教育;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视频制作;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项目上,被以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复审。

  • 关于“金旺”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引证商标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它的主体资格消灭,因此不能当然得出引证商标将不再被投入市场使用的结论。

  • 个别案件中,法院会考虑申请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具备较高的市场辨识度,但该等情形的证明标准较高。例如在第50621'>062150号申请商标“HOMEIN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除说明“home”在43类的“住宿”等服务上的显著性较弱之外,还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是驰名商标“如家”唯一对应的英文翻译,经过申请人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形成了能够区分于引证商标的特定含义。其驳回复审最终因此获得支持。

  • 关于“1969”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第一,企业法人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直至被注销登记为止,它的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第二,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仍然有权把引证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在市场上流通;第三,即使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进入清算程序,但引证商标作为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仍有可能继续作为有效注册商标而存续。

  • 在第5058891号“1969”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其民事主体资格仍存续;其次,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仍有权将引证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将该商标流通于市场;再次,即使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进入清算程序,但引证商标作为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仍有可能继续作为有效注册商标而存续。因此,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能当然导致引证商标失效的法律后果。【2】

  • 被申请的商标经过使用,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那么被驳回的商标由该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已经和申请人产生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易使消费者误认。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可以申请复审。

  •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在用商标不能获权将影响产品的自由销售,亦将影响企业的品牌资产构建。然而,现如今注册商标越来越难,企业申请商标遭遇驳回的概率也在逐渐增高。繁杂的驳回理由及多变的审查趋势致使企业不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更无法判断复审的成功率,给企业带来重重困扰。

  • 在后续的驳回复审过程中,我方向国知局提出的复审理由之一即“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因此我方申请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同时存在于市场上,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理应予以核准注册”。但参见(2019)京73行初9680号案件,国知局仍适用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认为有在先近似的商标存在,因此,驳回了我方客户申请的商标。

  • “经查,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饮料相关商品上曾多次申请‘连花清瘟’商标,该系列商标中有的被驳回已无效,有的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据张文波介绍,市场上虽有商家将“连花清瘟”“连花清温”使用在代用茶上,但该行为目前还很难认定是侵犯以岭药业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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