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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38:26
  • 摘要

    若依据除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之外的其他具体条款不足以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且无法依据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予以保护的,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主张适用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一般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 若依据除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之外的其他具体条款不足以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且无法依据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予以保护的,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主张适用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一般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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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次,如果姓名权人主张注册商标损害了《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那么司法上应当衡量在先权利诉求构成的两个要件:其一,此姓名非为第10条所指称的公众人物姓名;其二,此姓名符号指向了该自然人的身份。

  • 就体系解释而言,既有的商标“抢注”相关条款的适用对象分别是:《商标法》第13条禁止抢注驰名商标;第15条禁止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及商业伙伴等的商标;第32条禁止抢注他人具有在先权益的商标或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4条第1款禁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而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还依据该条禁止“破坏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抢占公共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商标抢注。《商标法》第4条新增条款与既有相关条款的关系,首先涉及其与第13、15、32条等涉及在先权益保护条款的关系,其次涉及其与第44条第1款的关系。

  • 整体而言,商标的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主要看商标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如果自己把握不准的话,可以咨询32.cn知协的商标顾问,由专业人士给出建议,可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 ​对此法院认为中饮公司受让获得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啤酒,实际使用的苏打酒产品并不属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被告超范围使用行为并不属于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次,中饮公司通过其股东的母亲批量申请“特斯拉”系列商标,被告明知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仍申请、受让前述商标并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目的均是为了掩饰前述其实施的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 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蓝石知产团队代理的一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法院采纳了蓝石律师的观点,蓝石知产团队成功为客户维持了商标注册。

  • 6、权利滥用抗辩(《商标法》第32条),表现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对在先正当使用行为发起非善意的侵权诉讼。

  •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民事权利''和“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纳入“在先权利"给予保护,并非在著作权法等法律之外创设了新的权益。

  • 其次,一二审判决均考虑了被告(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具体为郑牛食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多次在29、30、32类商品上申请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被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多次裁定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且曾因企业名称侵犯原告注册商标被责令整改,但仍没有进行避让,所以在侵权赔偿数额方面也能体现出来法院支持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打击恶意侵权的决心。

  • 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有些是比较明显的针对在先权利人恶意注册的情形,比如《商标法》第15条、第32条后段、第13条第2款,如果这类商标获得注册后向在先权利人使用商标的行为行使权利,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商标权滥用。

  • 申请人申请“真功夫及图”商标无效的理由为:争议商标与李小龙存在“特定关联”,容易导致消费者“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关联和混淆是商标之间关系的界定,以此形容与已申请商标的关系,言下之意已将李小龙视为未注册商标之地位,以具有一定的影响的未注册标志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予以抢注之规定(商标法第32条)无效掉争议商标,或者以造成与李小龙特定联系侵害其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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