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30:33
  • 摘要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图
  • 又称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指由立体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立体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也可以是商品的包装或其他立体标志。

  • 4.三维标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又称为立体标志商标,它是指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它与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不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以出现在商品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者其他地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判定成立“商标性使用”为前提,之后再对平面商标与立体使用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存在混淆可能性进行判定。即在平面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可以被识别为立体的商标性使用,起到了区分和识别功能时,才能够进一步去判断其他的立体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2、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已趋于形成统一的认识,根据被诉游戏特点,游戏软件与游戏服务可能构成类似,即使权利人仅在第九类或第四十一类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被诉游戏仍然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图形商标近似比对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同时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隔离比对、并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司法实践中对该项规定的应用却是见仁见智,标准各不相同。

  • 记账一般都是初创企业,很多新成立的委托记账记账报税并不新奇。以立体形状加上显著性文字申请立体商标的,建议以“放弃立体形状专用权”予以说明。这样可以以显著性的文字获得整体注册,但是此商标和普通的文字商标无异。

  • 在已申请工商申请个人申请开公司流程,文字标志的基础上,通过立体商标和健代办查公司名字吉不吉利,中介'>中介全商标的注册,扩大和完善企业的巴西工商注册查询系统,商标体系。

  • 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并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可以构成商标的元素实际上是无限的,《TRIPS协定》第15条规定:“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任何标志或者标志的任何组合,都可以组成商标”,应该说这个定义是极其开放的。实践中,各国可以接受注册的商标类型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从平面商标到立体商标,从视觉商标到听觉、嗅觉、乃至触觉商标,从静态商标到动态商标,商标的形态一直处于不断地革新之中。目前,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元素,以及前述元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

  • 绝大部分的商标侵权案件,此项分析都为重中之重,商标侵权案与不正当竞争案亦是如此。如果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商标与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则不构成侵权。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