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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乔体育被判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28:22
  • 摘要

    除了与迈克尔·乔丹的商标纠纷之外,中乔体育还与耐克存在另外一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未决诉讼风险。据一审判决结果显示,中乔体育被判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销毁库存带有诉争标志的鞋产品,并赔偿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中乔体育对此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 除了与迈克尔·乔丹的商标纠纷之外,中乔体育还与耐克存在另外一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未决诉讼风险。据一审判决结果显示,中乔体育被判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销毁库存带有诉争标志的鞋产品,并赔偿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中乔体育对此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中乔体育被判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图
  • 依靠着"乔丹"商标卖了十多年篮球装备的中乔体育,在失去"乔丹"商标的同时,净利润和毛利率也出现逐年下滑趋势。

  • 丁国雄与乔丹的商标纠纷落下帷幕,但中乔体育还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下称"耐克创新")存在未决商标纠纷。

  • 结束了和著名球星迈克尔·乔丹长达8年的商标之争,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乔体育”)于近日披露了招股书,重启IPO。

  • 2012年到2016年间,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将中乔体育告上法庭。国家商标总局、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予以驳回。

  • 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规定在我国的《民法典》当中,那么当姓名权与他人的商标权产生冲突,姓名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获得《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可以从最高院审理的经典案例,迈克尔乔丹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的商标行政争议系列案中进行梳理总结。

  • 2007'>2007年,乔丹公司在国际分类第28类的“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上注册了“乔丹”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2012年,知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申请,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自己的在先姓名权,同时也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乔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 福建晋江卖运动用品的"丁"字号企业中,特步、安踏、361°、乔丹体育都是其中的代表,特别是乔丹体育,因为企业使用"乔丹"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成功引起乔丹本人的注意,随之将自己拖入长达10年的商标之争,严重拖延了上市进程。

  • 实际上,在福建晋江陈埭镇诞生的卖运动用品的"丁"字号企业中,乔丹体育其实不是第一家"蹭"商标的公司,但却是受到商标权纠纷困扰最大的公司。

  • 2020年,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乔体育停止停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和涉及“乔丹”的商标。

  • 但失去"乔丹"商标的中乔体育伴随着营收不稳定,增收不增利的现状;业绩过于依赖经销渠道又进一步压缩了其利润空间;毛利率低于同行,研发费用不及同行,近3年半分红亿元却欠缴员工亿元五险一金。

  •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当时的体育商标没有体现乔丹的个人特征,不构成对乔丹肖像权的损害。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乔丹体育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本人在中国享有长期、广泛的声誉,仍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乔丹本人存在背书、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乔丹的姓名权。

  • 当时乔丹体育回应表示,按中国法律,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而中文"乔丹"不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不构成中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2014年4月,乔丹的请求被商评委驳回,除了一个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外,乔丹体育78项争议商标被予以维持有效。

  • 然而上述高光时刻未能持续。2012年开始中乔体育商标纠纷爆发,也因此按下上市暂定键。而这一隐患可以说在其改名“乔丹体育”时就已然埋下。

  • 但2012年2月,已经做了快10年商人的迈克尔乔丹,通过公关公司在互联网上宣布在中国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1万元,乔丹体育注册的79个商标被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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