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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13:30
  • 摘要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图
  • 立体商标是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进入各国商标法的,其主要原因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吸收立体标志、颜色组合等可视性标志作为商标。2001'>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订时,在商标构成要素中增加了三维标志,同时又对这种标志的可注册性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适当的注册。

  • 又称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指由立体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立体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也可以是商品的包装或其他立体标志。

  • 类似商标,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多元融为一体,创新融合发展。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外交流处处长候静、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申请受理部部长王韶华分别给泉水联盟授予泉城济南《东亚文化之都交流基地》、济南商标协查协作中心《商标品牌指导站》两块金字牌匾,赋予泉水与数字经济发展;济南市泉水文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聘请桑恒昌先生为联盟首席文化顾问;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业务主管宋维琪作了《强化商标品牌意识,助力泉水产业发展》的主题讲座。

  • ②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 2、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三维标志又称立体标志,是指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称为立体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立体标志作商标出现得较晚,但它比平面标志更形象、更直观,对视觉具有较强的吸引力。用作商标的三维标志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与商品无关的立体形状;(2)商品的容器、包装的形状;(3)商品本身的外形。

  •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 (二)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帽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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