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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六十条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10:08
  • 摘要

    《专利法》第六十条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 《专利法》第六十条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专利法第六十条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图
  • 免除责任的情况是指;善意侵权;,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提议销售或销售未经其许可制造和销售的侵犯专利产品的行为。

  •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专利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被告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在外观上存有较大差异,足以被一般消费者所区分,因此,不构成侵权。并且,存在公开在先的现有设计公开了原告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被告采用的实为现有设计而非原告外观设计专利。

  • 被控侵权人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

  • (1)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了专利法所禁止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制造、使用或销售受保护专利产品。

  • 被告乙公司辩称:1.涉案专利、被诉侵权产品访问任意网站时实现定向的方式不同,访问的过程亦不等同,乙公司没有侵害甲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并且,涉案专利保护的是一种网络接入认证方法,乙公司仅是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但并未使用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故其制造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

  • 在先使用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则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权利,即使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存在冲突,也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乙公司却因涉案专利获得了原本属于专利权人的利益,利益分配严重失衡,有失公平。综合以上因素,在本案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乙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具有侵权性质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智浦公司认为,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产品实际利润低,涉案专利所占技术贡献率较小,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没有事实依据;被诉产品均对外,存在合法来源,智浦公司未实施制造行为,不存在故意侵权,无侵权恶意;被告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存在侵权事实。

  • 本案中:1.乙公司虽未实施涉案专利方法,但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可直接实施专利方法的功能,在终端网络用户利用被诉侵权产品完整再现涉案专利方法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

  • 3。侵权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事实侵权行为。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要约销售、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使用、要约销售、销售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进口产品。这里强调,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目的。

  • 合法来源抗辩系我国专利法对于非恶意的专利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本属于侵权行为,但考虑到这种行为属于非恶意行为,故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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