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背方法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背方法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02:21
  • 摘要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背此方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申请办理备案。违法经营5万元以上,能够惩处违法经营20%以下罚款。无违法经营或是违法经营5万元以下,能够惩处1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应用或使用未注册商标违背此方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劝阻,限期改正,能够通告,违法经营5多万元,能够惩处违法经营20%以下罚款,无违法经营或是违法经营不够5万元,能够惩处一元以下罚款。

  •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背此方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申请办理备案。违法经营5万元以上,能够惩处违法经营20%以下罚款。无违法经营或是违法经营5万元以下,能够惩处1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应用或使用未注册商标违背此方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劝阻,限期改正,能够通告,违法经营5多万元,能够惩处违法经营20%以下罚款,无违法经营或是违法经营不够5万元,能够惩处一元以下罚款。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背方法图
  •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生产冒用其他品牌厂名、厂址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尿素尾气处理液。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商品605件、制造工具和违法商标标识5802件、没收违法所得万元、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厉制裁土地违法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这一根本目的。

  • 2022年8月29日,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耐克鞋无进货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无授权销售证明。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耐克鞋是在北京永青市场个人经销人员处进货,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和票据,至检查时并未出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2022年6月,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谷县某超市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 首先,制定和确立土地监察标准,必须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根据,以土地管理目标为中心,并围绕实现防范和纠正一切危害社会主义根本利益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土地管理活动正常进行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实施这一土地监察工作的根本任务而展开。

  • 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土地违法行为人不服,形成土地行政争议,依据《行政诉讼法》,土地违法行为人有权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请求复查确认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这时,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受理。

  • 2022年12月6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谭某洋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十:宿州市瑞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同意,公开出售标示商标持有人“鑫博奥”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并先后四次在网络交易平台徽采商城公开出售标示商标持有人“鑫博奥”办公家具'>办公家具链接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6万元。(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管理局)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