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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机关有意将第44条新增条款的适用范围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54:08
  • 摘要

    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1)、(2)、(3)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以及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这就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事由。

  • 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1)、(2)、(3)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以及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这就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事由。

    商标审查机关有意将第44条新增条款的适用范围图
  • 就《商标法》第4条与第44条第1款的关系而言,第4条将第44条第1款项下发展出来的规则所调整的行为纳入了其规制范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也较2021年修改前大幅缩减。但第44条第1款仍然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适用于狭义上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二是仍作为商标抢注的兜底条款,用于“孵化”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其它规则,包括第4条不能涵盖的“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

  • 就体系解释而言,既有的商标“抢注”相关条款的适用对象分别是:《商标法》第13条禁止抢注驰名商标;第15条禁止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及商业伙伴等的商标;第32条禁止抢注他人具有在先权益的商标或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4条第1款禁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而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还依据该条禁止“破坏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抢占公共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商标抢注。《商标法》第4条新增条款与既有相关条款的关系,首先涉及其与第13、15、32条等涉及在先权益保护条款的关系,其次涉及其与第44条第1款的关系。

  • 就前者而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这表明,商标审查机关有意将第4条新增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将仅损害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的情形归入第13、15、32条的适用范围。这实际上是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就《商标法》原第41条第1款(现第44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的限定思路。结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的九种情形,从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角度看,存在三种类型的商标抢注行为。

  • 医疗器械商标,有好几个类别,其中第44类里有一个叫做医疗服务的;而第10类,则包含了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等。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申请注册,为了提高通过率,商标设计好以后要仔细查询,看是否与别人的商标重复。

  • 近年来,东兴区委、区政府立足道地药材优势,大力发展以天冬为主的中医药大健康产业,目前,已种植天冬4.8万亩,研发以天冬为主的大健康产品40余种,产值达到5亿元,获得“中国天冬之乡”称号,“内江天冬”成功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东兴中医药产业、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 近年来,内江市东兴区大力发展以天冬为主的中医药大健康产业,汪东海所在的青台村作为天冬之乡核心产业示范区,连片种植天冬面积已达6000亩。东兴区全域种植面积已达4万亩,2021年东兴区被授予“中国天冬之乡”称号,“内江天冬”成功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 2、商标局宣告无效:对于商标局做出注册公告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发现或【其它单位或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符合《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商标局可依法做出无效决定。

  • ·持续加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数据资源供给,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础数据开放种类增至44种,基本实现“应开放尽开放”。

  • 2016年,内江市开始实施农业“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发展战略,走质量兴农、品牌强农之路,举全市之力,共同创建一个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在全国广泛征集后,注册了“甜城味”商标,确定打造“甜城味”这个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品牌创立之初,内江就投入了专项资金做品牌宣传推介,统一制作公益广告,迅速提升了“甜城味”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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