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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次明确承认声音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51:34
  • 摘要

    我国第一次明确承认声音商标并开放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为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正式实施。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删去了原第八条中商标标志“可视性”这一构成要素,并在列举中增加了“声音”作为明确可以申请注册的标志之一。这标志着我国的声音商标自此正式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第一个成功注册的声音商标,是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

  • 我国第一次明确承认声音商标并开放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为2014'>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正式实施。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删去了原第八条中商标标志“可视性”这一构成要素,并在列举中增加了“声音”作为明确可以申请注册的标志之一。这标志着我国的声音商标自此正式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第一个成功注册的声音商标,是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

    我国第一次明确承认声音商标图
  • 其一,声音商标必须拥有一个商标必备的特性,我国《商标法》要求所有商标,包括声音商标,具备两个特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对于声音商标而言,只有在一段声音能够使一般消费者第一时间产生联想,将这段声音与某个特定产品或企业联系在一起,这段声音才被认为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能够申请注册成为商标。

  • 若在美国或欧盟获得了声音商标注册,声音商标持有人仍需在国内进行注册申请,但是在此种情况下申请者将享有商标优先权,可以防止在国内被其他申请者抢注,在国内较长的审查期间保障自身权利。

  • 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一些企业开始开拓海外贸易市场,针对在美国或欧盟开展商品或服务贸易的企业,需要有意识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其中包括声音商标。因此无论在国内是否获得声音商标注册,对于在欧美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申请该国声音商标都将对企业有所有所益处。

  • 声音商标可以是一支乐曲;可以是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兼而有之。然而,作为一种非传统商标,想成功注册却很难!

  • 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较为困难,主要体现在审核严格,审核过程时限长,申请成功几率小。根据中国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开信息的不完全统计,自2014'>2014年5月1日至2022年年中,一共有898件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进入公告环节的商标申请不足50件,而在声音商标开放申请的前四年,注册率仅为2.7%左右。

  • 在欧盟任意一个国家登记的企业法人有权在欧盟申请商标,美国则接受任何国家注册的企业申请商标。欧盟的《欧盟第2015/2424号条例》与美国的《兰哈姆法》都将声音列为收到保护的商标类别之一,申请手续与国内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对于“显著性”的审查标准都比常规的、具有可视性的商标申请高。在欧盟和美国申请声音商标都需要提供证据,用于证明声音能够指向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来源。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对于声音的显著性有特殊的审查标准,声音如具有“唯一性的、差异性的或区别性的”,将被视为具备固有的显著性,如声音属于“普通的”声音,则将被视为不具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者需要证明该声音商标具有第二含义。

  • 1.符合法律法规的因素。根据《商标法》,商标是区分个人产品或服务以及他人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的搭配,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此外,在中国,声音可以用作注册商标、呼吸商标和其他商标。

  • 其三,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必须未被其他人注册成功,且与已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不存在近似或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况。审查会根据对声音的文字描述,分别从声音中包含的语言要素与音乐要素,以及声音的听感与整体音乐形象的角度,判断是否存在近似,或容易导致混淆。

  • 不过此类声音商标的注册过程并没有那么简单,因为在人们的一般认知中,通常没有将声音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的经验和习惯,不会将我们的声音自然的认为是一个商标。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明来证明声音通过长期的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能够识别和区分,才能注册。

  • 1.商标注册类型有哪些:商标按构成要素,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和声音商标八种类型。

  • 其二,声音商标仍属于商标的一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明确规定不得用作商标使用的情况也对声音商标具有约束力,因此在声音这一领域内,国歌军歌之类或不文明用语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类的声音,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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