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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商标业务缴费&退款指南_十象商标网

  • 作者: <p> 发布时间:2024-01-12 13:25:46
  • 摘要

    近日,国家商标网局商标局网站发布“商标业务缴费指南”,自2019年12月30日起提交的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及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 近日,国家商标网局商标局网站发布了商标业务支付指南,自2019年12月30日起,商标申请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支付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其中国内业务支付通知,国际业务发布商标国际注册支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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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项的,应当支付费用。

  •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 收费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1995〕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404号文件〔2015〕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136号文件〔2017〕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号文件〔2019〕914号文件。


  • 三、支付方式

  • 为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目标,进一步简化商标业务支付流程,推进金融票据电子化改革,建议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采用网上支付,具体方式如下

  • (1)自2019年12月30日起提交的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支付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支付费用。其中,国内业务发布《支付通知书》,国际业务发布《国际商标注册支付通知书》。

  • 1.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不需要自行缴纳,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 (1)代理机构已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提交的付款通知书无付款码,必须登录代理机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在线支付。

  • (2)代理机构未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必须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简单用户,然后凭支付码在线支付。

  • 2.申请人直接办理的

  • (1)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支付通知书无支付码,必须登录提交申请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网上支付。

  • (2)申请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中关村办事处、北京外商标协会中心、受理窗口或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提交申请,收到付款通知后登录注册在线申请平台用户支付费用,未注册在线申请平台正式用户,可注册简单用户支付费用。

  • 3.特殊情况。如果适用的支付通知有支付代码,但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在线申请平台完成支付,可以以下方式支付费用

  • (1)通过银行汇款支付持有支付码的支付通知书。

  • 收款账户信息

  • 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 银行账号71118867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 特别注意

  • 邮寄地址

  • (二)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

  • ①现金方式

  • ②pos刷卡方式

  • ③支票方式

  • ④银行汇票方式

  • (2)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的申请设定衔接期,衔接期为2019年12月30日至2月29日。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的申请,在衔接期内仍可通过银行汇款支付截至2020年2月29日,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的申请仍未支付费用并受理的,应当发出支付通知书。按本指南进行缴费。

  • 四、付款时间

  • (1)当事人或代理机构通过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正式或简单用户)支付费用的,必须登录支付用户,在系统开放时间内在线向商标局支付费用。支付时间以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收到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超过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信息的,视为未提交订单。

  • (2)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支付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支付费用。期满未支付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 五、票据规则及领取方式

  • (一)使用财务电子票据。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支付费用商标费,电子票据统一开具。根据财政部文件《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样式和财政机票样式的通知》(财政综合〔2018〕72)规定,金融电子账单可以报销。各单位收到账单后,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账单真实有效,防止账单重复报销。

  • (2)当事人自行申请商标的,电子票据的对象为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的,电子票据的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 (3)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正式用户或简单用户)支付费用的,应支付账户登录商标在线服务系统,在支付后2个工作日内下载电子账单。

  • (四)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未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的

  • 1.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商标费的,应当邮寄财务电子票据打印件。

  • 2.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缴纳费用的,可当场领取财务电子票据打印件。

  • 特别注意

  • (5)商标在线服务系统的电子账单保存期为3个月。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在付款后及时下载。超过保存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登录商标在线服务系统下载。

  • 六、退款事宜

  • 1.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收到缴费通知书,按照本指南办理商标业务缴费的,不存在退款业务。

  • 2.本指南发布前,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汇款向商标局银行账户汇款,请参见退款指南(详见附件)。

  • 七、退还财务票据领取

  • 1.商标代理机构领取统一票据时,请携带以下证件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公章。

  • (2)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四)委托他人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2.企业领取统一票据时,请携带以下证件

  •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单位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四)委托他人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 (五)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3.自然人领取统一票据时,请携带以下证件

  • (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二)委托他人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 八、说明

  • 商标支付相关事项涉及商标业务支付和票据发放方式。请仔细阅读商标业务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的相关业务申请指南,避免影响商标业务的正常处理。

  • 附件

  • 退款指南

  • 退款指南

  • 本退款指南适用于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商标申请的费用,主要是指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银行汇款商标局账户汇入的余额。

  • 1.商标当事人申请退款

  • 商标当事人办理退款时,应当认真核实成功汇入商标局的款项与已确认付款受理的金额差额,填写退款申请表(附件1),签字或盖章,并与汇款银行收据和身份证明材料一起邮寄至商标局。其中汇款明细应填写在退款申请表中,并在所附汇款银行收据上标明序号身份证明材料是指汇款人为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汇款人为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邮寄地址国家商标网局商标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财务处收取规费,联系电话632185006,邮编100055。

  • 2.代理机构办理退款手续

  • (一)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的代理机构,登录后可通过预付款清零功能办理退款。

  • (2)未在注册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的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预付款清算确认表(附件2)并邮寄至商标局。

  • 邮寄地址国家商标网局商标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财务处收取规费,联系电话632185006,邮编100055。

  • 来源国家商标网局商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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