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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39:05
  • 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中一些案例汇集,发布第一批“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案例,集中在商标代理方面,包括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涉新冠疫情防控、奥运热词等商标申请,伪造、变造公文、签名或者史料造假等行为,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利益冲突双方委托、虚假宣传、诋毁同行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行为。

  • 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将其中一些案例汇集,发布第一批“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案例,集中在商标代理方面,包括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涉新冠疫情防控、奥运热词等商标申请,伪造、变造公文、签名或者史料造假等行为,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利益冲突双方委托、虚假宣传、诋毁同行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图
  • 本次备案是写在《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三章,一共10条,可以说内容非常丰富,商标法里面只有第十九条里面写了一部分,这里扩充了一张,我们也把商标法第十九条先放在这里,方便后面比较:

  • 根据中国商标法, 商标申请可以自行提交申请或者通过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提交。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CNIPA中国商标网数据 ,目前备案代理机构约60000家(不含律所)和约1000家律所。 是否通过代理提交,选择综合性的代理还是专注商标服务的代理,选择代理机构还是律所,需要申请人自行衡量。毅祺作为代理直接受理中国商标相关申请,为外国合作伙伴律所批量受理客户申请。

  • 商标法第十九条:(1)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2)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3)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4)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第十六条: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 系列的第一篇——商标代理备案(点击阅读)、第二篇——代理行为规范(点击阅读)、第三篇——商标代理监管(点击阅读)均已经上线,受到同学们的喜爱和广泛的讨论。今年,同样带来非常关键的一篇——商标代理处罚篇,商标代理的你来看看,哪些行为是不能代理的,这是底线,这些行为一旦发现,处罚将是必然的,甚至有些行为会直接被吊销牌照(法律上称之为永久停业)的哦!

  • 第十七条: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加盖本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

  •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记载的信息,以及其他商标代理业务备案信息等。

  • 针对当前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低、机构过多过滥、经营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14]。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代理机构基本事项的公示,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规定》的出台,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商标代理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十四条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包括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等,属于商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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