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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对实体交易卡商标的保护扩展至同一品牌数字交易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33:29
  • 摘要

    如果企业将其数字藏品的商标注册在规范类商品中,则需要透过数字藏品的形式看到其虚拟商品的本质。如前述的“胖虎打疫苗”数字藏品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作品是一张美术数字藏品,其本质仍是一张数字图片,若以该美术作品核定申请注册商标,则可以考虑将商标注册在第9类0901群组的“090696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上。[14]顺着上述思路,其他数字藏品也可以考虑根据其本质形式选择子类申请注册。

  • 如果企业将其数字藏品的商标注册在规范类商品中,则需要透过数字藏品的形式看到其虚拟商品的本质。如前述的“胖虎打疫苗”数字藏品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作品是一张美术数字藏品,其本质仍是一张数字图片,若以该美术作品核定申请注册商标,则可以考虑将商标注册在第9类0901群组的“0906'>090696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上。[14]顺着上述思路,其他数字藏品也可以考虑根据其本质形式选择子类申请注册。

    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对实体交易卡商标的保护扩展至同一品牌数字交易图
  • 在针对美国申请序列号97052604的案件中,美国专利商标局考虑到许多商业实体既销售实体交易卡,也销售数字交易卡。而“数字交易卡”(第9类)可能与“实体卡牌游戏”(第28类)相关,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对实体交易卡商标的保护扩展至同一品牌数字交易卡上。

  • 由于目前我国的《区分表》并未将数字藏品纳入相关的分类,若有意在中国开展相关业务并申请注册商标,需要从数字藏品虚拟商品的本质及现有的商品/服务出发,以求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我们观察到,目前部分公司与虚拟世界相关的商标是在非规范类商品注册的。例如,美国的脉塔平台公司(Meta)于2022年11月18日在我国申请了第9类下的非规范类商标,目前已受理。

  • 在针对美国申请序列号97044016的案件中,当事双方的标志相同,申请人的零售商店服务以虚拟商品为特色,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涵盖了广泛的服装,且双方均包含了儿童服装的品类。美国专利商标局因此认定这些商品具有商业相关性,并强调了其驳回理由,即一些实体商品供应商正在虚拟环境中销售相同的数字商品。[15]

  • 此外,我国在维持《区分表》现状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美国的商标审查实践经验,将对实体世界的商标保护扩展至虚拟世界的商品上。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的一些该局关于虚拟和实体商品/服务之间冲突的案件的裁决中,有以下案例值得注意,这些案例均体现出实体商品商标概括地延伸至数字领域的倾向,对于目前数字领域的权利保护是有借鉴意义的。

  • 第二,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协定缔约国的商标局必须在与每项注册相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按分类标明注册商标所用于的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号。部分国家/区域与《尼斯分类》在术语上保持了较好的同步性。例如欧盟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均就相关类别中虚拟商品和服务的识别提供了一些指引,基本涵盖了《尼斯分类》新增的有关数字藏品的内容。实现术语与《尼斯分类》同步后,《区分表》内所涵盖的商标注册种类可以与其他成员国实现良好的对接,为跨境贸易中我国商品注册别国商标提供指导和便利,有利于中国产品走向海外。

  • 商标: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均为注册商标。

  • 新《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着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显然,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就是:可凭视觉分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 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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