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31:52
- 摘要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在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该行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再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明显的继续侵权的故意,被告的侵权行为符合“故意+情节严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定被告按照1.5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在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该行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再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明显的继续侵权的故意,被告的侵权行为符合“故意+情节严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定被告按照1.5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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