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诉争商标与智齿数汇公司在先域名

诉争商标与智齿数汇公司在先域名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25:09
  • 摘要

    诉争商标系“PaperPass”英文商标,诉争商标与智齿数汇公司在先域名“paperpass.org”在构成要素、读音、外观等方面十分相近。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培训;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音乐主持服务;教育考核;教育信息;组织表演(演出);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服务与智齿数汇公司在先域名从事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论文检测查询系统”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上关联密切。因此,如果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绿油油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与智齿数汇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使第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损害了原告智齿数汇公司的在先域名权。

  • 诉争商标系“PaperPass”英文商标,诉争商标与智齿数汇公司在先域名“paperpass.org”在构成要素、读音、外观等方面十分相近。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培训;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音乐主持服务;教育考核;教育信息;组织表演(演出);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服务与智齿数汇公司在先域名从事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论文检测查询系统”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上关联密切。因此,如果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绿油油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与智齿数汇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使第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损害了原告智齿数汇公司的在先域名权。

    诉争商标与智齿数汇公司在先域名图
  • 四、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俱乐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摄影报道;微缩摄影;摄影;音乐主持服务;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 (图七)的判决书[2]中有相似表述:如核准诉争商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影放映、提供娱乐设施、夜总会”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能妨碍同业经营者对“微电影”“MOVIE”等包含服务内容元素的正常使用。认为仅直接表述服务内容的文字与图形组合使用时,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备由可供注册的显著性。

  • 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胃动力”字样,发挥了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字样与涉案商标“味动力”在文字组成、含义方面构成近似,读音完全相同,且使用的乳酸菌饮料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牛奶饮料、酸奶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均瑶公司味动力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南阳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 中国金榜电影人注册商标,是经政府部门注册登记,得到北大新世纪传统红色文化发展部支,开展电影制作、书法画展、艺术家座谈、明星海选、歌星选拔,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旨在整合电影行业全产业链资源对接,书法、绘画、诗歌、朗通、表演、文艺家、特行演员等上下游企业的需求,以打造一流明星为导向,开展多元化文艺汇演、演员海选、模特大赛、高端论坛、书法大赛,书画拍卖,优质推荐等,搭建一个业界交流与互动的高端艺术家平台。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