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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方式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17:52
  • 摘要

    商标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方式,前者以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后者以在先注册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同时,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依照一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实践中出现了利用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差异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将在采取使用取得制度国家(甲国)已经获得保护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在采取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乙国)进行注册,并禁止甲国的原使用人在乙国继续使用。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原商标使用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 商标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方式,前者以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后者以在先注册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同时,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依照一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实践中出现了利用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差异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将在采取使用取得制度国家(甲国)已经获得保护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在采取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乙国)进行注册,并禁止甲国的原使用人在乙国继续使用。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原商标使用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商标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方式图
  •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在合同授权范围内可能存在多个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不能排斥商标权人以及其他被许可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

  • 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 商标的独占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

  • 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一样,具有地域性。在某个国家通过注册或在先使用取得的商标权,并不当然被其他国家给予商标法的保护。全球化经济浪潮带来的一个显著的经济效应是,在某国注册的商标或在先使用取得商标,在全球商品和服务的流通过程中,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宣传经营过程中已在其他国家的相关公众群体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而这些具有一定知名度却未能及时在其他国家按照该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使用或注册的商标,若无法受到制度和法律的保护,会造成该国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对于尚未在该国注册或使用的外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擅自使用或抢先注册的情况。

  • 商标知名度是注册商标价值指标重要考量因素。所谓的知名度,就是特定的商标品牌,在特定行业、地域内,公众知晓的程度。

  •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的保护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那么商标权有什么特点呢?商标权具有五个基本特征: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财产性和分类性。

  • (3)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商标权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离开一定的地域则失去专有使用权的法律效力。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只能在授予该商标权的国家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如需在那个国家受到保护,即需要在那个国家依照该国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 商标美誉度就是注册商标的口碑要好,公众对于商标品牌有积极正面的评价,并能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特定地域特定行业内传播。

  • 比如,在OEM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一方面,入世以来我国大量的涉外定牌加工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得到司法政策的支持。在市场分工全球化的背景下,如果一味保护国内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反而不利于我国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利益。更为关键的是,不少因涉外定牌加工而产生的商标侵权纠纷往往与各种因素导致的商标权属争议有一定关联,比如,一些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不排除是借助于先申请原则和商标权地域性的法律便利而意外获得,又因时间久远而难以被宣告无效,对于这样的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就可能缺乏积极保护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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