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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佐纳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诉争商标虽然已获准注册五年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14:11
  • 摘要

    陈某诉佐纳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诉争商标虽然已获准注册五年以上,但是福建高院在判决中指出:商标虽然获准注册,但如果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情况,仍应承担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即使被诉侵权的注册商标因为已经超过商标法所规定的五年无效期而无法被裁定无效,但考虑到被诉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尚未建立起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仍可判令商标权人停止对被诉商标的使用。

  • 陈某诉佐纳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诉争商标虽然已获准注册五年以上,但是福建高院在判决中指出:商标虽然获准注册,但如果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情况,仍应承担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即使被诉侵权的注册商标因为已经超过商标法所规定的五年无效期而无法被裁定无效,但考虑到被诉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尚未建立起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仍可判令商标权人停止对被诉商标的使用。

    陈某诉佐纳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诉争商标虽然已获准注册五年图
  •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后,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和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以及罚款。

  •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中,如果侵权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即销售者并不知道其商品或服务侵犯他人商标权时,仅需承担立刻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可。这里的“不知道”一般需要能提供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如销售的卡塔尔世界杯纪念品被商标权人认为侵权的,只要能提供纪念品的合法购进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则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这样的裁判说理,与其说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如说这是因为原告行使权利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即便被告的行为存在侵权,也不应该对原告主张的权利进行救济和保护。正如浙江高院在其裁定书中所言:“时代威科公司在本案中行使商标权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浙江高院的这个再审民事裁定书,其实是相当于美式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滥用”抗辩规则在我国商标法司法实践中的一次运用。

  • 比如,假如人民法院认定注册商标人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这时是否应该判令商标权人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呢?如果法院判定商标权人停止侵权,支持在先权利人禁止该商标权人的使用,岂不是等同于废止了该注册商标,那么,《商标法》规定的“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的期限限制,又有多少实际意义呢?相反,如果法院不判定商标权人停止侵权,允许该商标继续使用,那么,有关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他人在先的权利(比如,姓名权)的判决,又具有多少实际意义呢?因此,这无疑是一个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的令人困惑的问题,而且这样的问题已经在实际的案件中凸显出来。

  • 不过,我国法院在两类不同情形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已经通过判令注册商标权人停止侵权或者驳回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诉请的方式,缓和这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参见下文)

  • 绝大部分的商标侵权案件,此项分析都为重中之重,商标侵权案与不正当竞争案亦是如此。如果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商标与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则不构成侵权。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如果在使用商标之前未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极可能侵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权。若幸运使用的是未注册商标,但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如迟迟不注册商标,以商标局每年几百万件的商标申请量,也极可能被他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他人申请成功,我们依然成了侵权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极其严格,不止得不偿失,严重者可判刑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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