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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匣子公司是否侵害了东莞家利公司的商标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12:43
  • 摘要

    关于东莞家利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因东莞家利公司对其所受的具体损失以及爱匣子公司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情况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爱匣子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 关于东莞家利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因东莞家利公司对其所受的具体损失以及爱匣子公司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情况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爱匣子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爱匣子公司是否侵害了东莞家利公司的商标权?图
  •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爱匣子公司是否侵害了东莞家利公司的商标权;二、一审法院确定的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金额是否适当。

  • 最后,东莞利家公司在第32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及服务上享有权利的商标,与被诉侵权行为在奶茶、奶茶加盟等商品或服务在服务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强联系,应认定为构成类似服务。在此情况下,涉案网页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爱匣子公司的被诉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就被诉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 1.爱匣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东莞家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东莞家利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我方并未使用“侯彩擂”商标,没有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东莞家利公司所诉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www.hao315.tv网页中,其版权所有为湖北九一创业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我方无关。二、即使一审法院认定我方实施了侵权行为,我方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过高。东莞家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对品牌知名度、加盟收费以及各项盈利造成损失,不宜对我方苛以过重的赔偿责任。

  • 上诉人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匣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家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0106民初2416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如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办,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东莞市商标品牌研究院承办的东莞中小企业商标品牌成长和突围论坛,将把脉制造业转型升级中的商标品牌问题,引导东莞中小企业利用商标赋能新发展,打开国内大循环市场实现东莞市品牌弯道超车式的突围发展之路。

  • 2.东莞家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爱匣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爱匣子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我方一审提交的公证书可以显示涉案网站备案信息是爱匣子公司所有,且该网站名称为爱匣子加盟网,爱匣子公司所称的不是侵权主体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爱匣子公司就是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2.涉案网站发布的广告字样使用了与我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我方的商标专用权。3.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合理,是考虑到了多种因素作出的最终结果。

  • 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太古可口可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其所有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阳光”商标,故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维他奶公司作为涉案商标利害关系人,其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上诉人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将被诉侵权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妨碍涉案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并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 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太古可口可乐公司主张在柠檬茶饮上使用柠檬片造型是行业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太古可口可乐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图形是本行业惯例使用的,其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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