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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厂家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11:31
  • 摘要

    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等注册商标,用低档白酒灌装高档白酒用于出售,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杨忠超批准逮捕。

  • 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等注册商标,用低档白酒灌装高档白酒用于出售,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杨忠超批准逮捕。

    白酒厂家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图
  • 后经相关白酒厂家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石嘴山市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共计42瓶、罚款10.4万元的行政处罚。

  • 2022年6月13日,会宁县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会宁县至樽酒坊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酒坊经营现场发现4瓶剑南春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2年6月22日,4瓶涉嫌侵权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别,认定物流码查询、纹理标防伪、检测窗下防伪特征与该公司生产的剑南春白酒不符,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会宁县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瓶、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丹阳法院近日受理了一批销售侵犯“青花瓷”商标白酒的案件。大部分侵权的白酒在酒外包装和酒瓶上,直接使用了“青花瓷”文字商标。尽管文字字体与“青花瓷”商标文字不尽相同,但是在呼叫和文义上,与“青花瓷”商标一致。法院认为,上述白酒的生产厂家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文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商品,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是商标侵权行为。

  • 2022年12月27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市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称某超市经营场所内的“某栏山”牌陈酿白酒可能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随即赴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酒类销售区域摆放有三瓶“某栏山”牌陈酿白酒,经商标注册人北京某酒厂授权委托人员鉴定,上述三瓶“某栏山”牌陈酿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三瓶“某栏山”牌陈酿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2022年4月8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对余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依法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先后4次以支付货款后送货上门的形式,向供货方吕某(公安机关另案处置)采购白酒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吕某家中查获大量“今世缘”“洋河”系列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在未进行进货查验的情况下,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吕某以明显低于市场'>市场价的价格,采购“今世缘”“洋河”系列白酒共44箱进行销售。截至案发,上述白酒已全部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万元,违法所得2962元。

  • 经查,当事人张某某经营的固原市原州区坤达商行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以明显低于市场'>市场的价格,购进“剑南春”“国窖1573”等白酒20件120瓶。经厂家鉴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固原市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的全部白酒、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不过让麦豆不理解的是,五粮液、汾酒等白酒企业对于茅台酒申请的“国酒”商标暴跳如雷,义正言辞说损害了市场'>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但麦豆在麦标库中看到“国酒五粮液”、“国酒汾酒”等商标也赫然在列,而这些商标申请人正是这些联手抵制的白酒大公司!

  • 当事人以普通白酒灌装成名优白酒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2022年1月,资阳市安岳县市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将朱某某等9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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