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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注册原则,商标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04:04
  • 摘要

    商标的独占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

  • 商标的独占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注册原则,商标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图
  •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在合同授权范围内可能存在多个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不能排斥商标权人以及其他被许可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

  • 商标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方式,前者以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后者以在先注册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同时,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依照一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实践中出现了利用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差异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将在采取使用取得制度国家(甲国)已经获得保护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在采取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乙国)进行注册,并禁止甲国的原使用人在乙国继续使用。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原商标使用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 (3)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商标权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离开一定的地域则失去专有使用权的法律效力。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只能在授予该商标权的国家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如需在那个国家受到保护,即需要在那个国家依照该国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 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合理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仅把相关地名作为表示地域来源的非商标意义上的善意使用应视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以与其已注册商标中地名相同为由予以禁止。

  • 温馨提醒: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注册原则,商标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如果您有想好的商标,建议提前布局。商标的保护是具有地域性的,如果想在其他国家受到法律的保护,则要注册对应国家的商标。

  • 有部分企业或团体,在商标注册时,出自于推广地域特产、标榜正宗及其品牌名称接地气等考量,会选择在合理合法的情形下将特产地名称嵌入商标中进行注册。从贴近顾客和宣传产品的角度来看,这样子的选择的确很有道理。然而单纯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商标也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

  • 商标知名度是注册商标价值指标重要考量因素。所谓的知名度,就是特定的商标品牌,在特定行业、地域内,公众知晓的程度。

  •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的保护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那么商标权有什么特点呢?商标权具有五个基本特征: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财产性和分类性。

  •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在商标保护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启动注册及一系列确权保障,并通过持续使用增强相应商标的显著性;同时,通过多地域、各媒体的广告宣传及各类市场营销活动等,提升品牌(商标)知名度、美誉度及影响力,加强消费者对企业商标及所承载的商品及服务间的特定联系。并且,通过长期积极维权,打击相关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实现驰名商标认定。最终,据实采取行政、民事、刑事一系列法律救济方式,以持续加强本企业商标权利的稳定性,逐步实现企业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全面、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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