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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乔体育被判停止使用涉及“乔丹”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58:49
  • 摘要

    除了与迈克尔·乔丹的商标纠纷之外,中乔体育还与耐克存在另外一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未决诉讼风险。据一审判决结果显示,中乔体育被判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销毁库存带有诉争标志的鞋产品,并赔偿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中乔体育对此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 除了与迈克尔·乔丹的商标纠纷之外,中乔体育还与耐克存在另外一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未决诉讼风险。据一审判决结果显示,中乔体育被判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销毁库存带有诉争标志的鞋产品,并赔偿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中乔体育对此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中乔体育被判停止使用涉及“乔丹”商标图
  • 2012年到2016年间,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将中乔体育告上法庭。国家商标总局、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予以驳回。

  • 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1)、(2)、(3)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以及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这就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事由。

  • 2020年,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乔体育停止停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和涉及“乔丹”的商标。

  • 然而上述高光时刻未能持续。2012年开始中乔体育商标纠纷爆发,也因此按下上市暂定键。而这一隐患可以说在其改名“乔丹体育”时就已然埋下。

  • 2020年,乔丹体育败诉的消息引起轩然大波,乔丹体育被判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并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2021年,乔丹体育更名为中乔体育。尽管双方均有上诉,直至去年3月案件终审判决宣告维持原判,这场中外“乔丹”之争的闹剧才正式落幕。

  • 发现相似商标持有人属于恶意注册、不得注册、侵害他人权益情形是,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4条、45条提出无效宣告。

  • 所以,虽然这个“大牌档”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达十年之久,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依然存在以《商标法》第11条为理由对该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 2020年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停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和涉及“乔丹”的商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中文“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

  • 就《商标法》第4条与第44条第1款的关系而言,第4条将第44条第1款项下发展出来的规则所调整的行为纳入了其规制范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也较2021年修改前大幅缩减。但第44条第1款仍然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适用于狭义上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二是仍作为商标抢注的兜底条款,用于“孵化”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其它规则,包括第4条不能涵盖的“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

  •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吊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但商标评定委员会于2014'>2014年裁决,保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 多年来,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不断拉扯,直到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乔丹体育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本人在中国享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乔丹本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乔丹本人的在先姓名权。

  • 两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迈克尔·乔丹以为我国乔丹体育注册运用的商标会形成大众对产品来历的误认,打乱正常的商场秩序,并以此请求吊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乔丹体育代理律师以为乔丹自己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比较有很大不同,并且JORDAN仅仅美国一个一般的姓氏,很难确定我国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自己存在必然联系,尽管乔丹自己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具有特权。

  • 北京荣瑷医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44类的55398644“荣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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