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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检察院干警实地走访黄酒生产企业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57:51
  • 摘要

    柯桥区检察院干警实地走访黄酒生产企业,对企业关注的商标侵权等问题进行讲解,并为企业防范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风险提供专业建议。

  • 柯桥区检察院干警实地走访黄酒生产企业,对企业关注的商标侵权等问题进行讲解,并为企业防范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风险提供专业建议。

    柯桥区检察院干警实地走访黄酒生产企业图
  • 柯桥区检察院干警实地走访黄酒生产企业,对企业关注的商标侵权等问题进行讲解,并为企业防范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风险提供专业建议。

  • 法院认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为“绍兴黄酒”“绍兴老酒”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且商标处于保护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禁止他人在非产于绍兴特定区域的黄酒包装上标注与“绍兴黄酒”“绍兴老酒”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 法院认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为“绍兴黄酒”“绍兴老酒”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且商标处于保护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禁止他人在非产于绍兴特定区域的黄酒包装上标注与“绍兴黄酒”“绍兴老酒”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 本报讯(通讯员王香萍)在浙江省绍兴市注册公司却在外省生产黄酒,这种酒能叫“绍兴黄酒”吗?10月27日,一起侵犯“绍兴黄酒”商标权的民事纠纷案在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柯桥区检察院对该案支持起诉,该院检察长钱昌夫出庭履职。

  • 就体系解释而言,既有的商标“抢注”相关条款的适用对象分别是:《商标法》第13条禁止抢注驰名商标;第15条禁止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及商业伙伴等的商标;第32条禁止抢注他人具有在先权益的商标或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4条第1款禁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而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还依据该条禁止“破坏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抢占公共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商标抢注。《商标法》第4条新增条款与既有相关条款的关系,首先涉及其与第13、15、32条等涉及在先权益保护条款的关系,其次涉及其与第44条第1款的关系。

  • 其次,一二审判决均考虑了被告(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具体为郑牛食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多次在29、30、32类商品上申请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被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多次裁定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且曾因企业名称侵犯原告注册商标被责令整改,但仍没有进行避让,所以在侵权赔偿数额方面也能体现出来法院支持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打击恶意侵权的决心。

  • 新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件(岷县黄芪蜂蜜),全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达到14件,定西宽粉、临洮芍药、漳县木耳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在实质性审查中。全市共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1件;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由13家增至166家;定西马铃薯、岷县当归成功入选中欧地理标志第二批保护名单,“定西马铃薯”被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确定列入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安定区人民政府申报的定西马铃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正在筹建中。

  • 正义网讯(通讯员王香萍)在浙江省绍兴市注册公司却在外省生产黄酒,这种酒能叫“绍兴黄酒”吗?10月27日,一起侵犯“绍兴黄酒”商标权的民事纠纷案在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柯桥区检察院对该案支持起诉,该院检察长钱昌夫出庭履职。

  • 若依据除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之外的其他具体条款不足以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且无法依据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予以保护的,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主张适用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一般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 在品牌培育方面,定西市把品牌建设作为产品走俏市场的关键抓手,设计了“定西宽粉”商标图样,制定了商标使用规则,有序推进“定西宽粉”地理标志保护证明商标注册,支持“定西宽粉”打造“甘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定西宽粉”区域品牌新优势正在逐步放大、影响力不断扩大、产品知名度有效提升。

  • 其次,如果姓名权人主张注册商标损害了《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那么司法上应当衡量在先权利诉求构成的两个要件:其一,此姓名非为第10条所指称的公众人物姓名;其二,此姓名符号指向了该自然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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