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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天之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54:33
  • 摘要

    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等注册商标,用低档白酒灌装高档白酒用于出售,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杨忠超批准逮捕。

  • 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等注册商标,用低档白酒灌装高档白酒用于出售,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杨忠超批准逮捕。

    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天之图
  • 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33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2022年12月27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称某超市经营场所内的“某栏山”牌陈酿白酒可能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随即赴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酒类销售区域摆放有三瓶“某栏山”牌陈酿白酒,经商标注册人北京某酒厂授权委托人员鉴定,上述三瓶“某栏山”牌陈酿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三瓶“某栏山”牌陈酿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2022年4月,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查获泸州老窖白酒56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现场鉴定,所查获的56瓶泸州老窖白酒系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后经相关白酒厂家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共计42瓶、罚款10.4万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没款合计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将店面转让,不再经营白酒。

  • 项目行业:第33类,涉及白酒,酱酒,烧酒相关。需要可以随时咨询联系,不仅仅局限本推荐商标,其他任何类别行业都可以。

  •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有瓶装五粮原浆白酒10件共60瓶,根据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上述五粮原浆白酒使用的商标“五粮原浆”侵犯了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原浆”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三)古北水镇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古北水镇”商标在第33类白酒、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小壕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不会给古北水镇公司造成实质的经济损失。

  • 2022年6月13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会宁县至樽酒坊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酒坊经营现场发现4瓶剑南春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2年6月22日,4瓶涉嫌侵权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别,认定物流码查询、纹理标防伪、检测窗下防伪特征与该公司生产的剑南春白酒不符,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瓶、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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