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申请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52:37
- 摘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申请人争议商标涉及的饮料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交叉或重合之处,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未经授权注册申请人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的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申请人争议商标涉及的饮料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交叉或重合之处,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未经授权注册申请人商标,已构成2013'>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的情形。
为了确保项目的经营性,立法会PWSC182/16-17(01)号文件记载,港府为启德体育园制定了一系列的营运要求和主要绩效指标,确保该项目可以达成推动体育发展的政策目标。主要绩效指标包括各场地的活动数量及质量须达到承办商标书中的承诺,以及社区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安排及收费须参照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教育机构和其他非牟利团体同类型设施的收费。在社区及体育用途的收费方面,承办商必须取得民政事务局的预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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