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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博士公司三维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51:44
  • 摘要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乐高博士公司三维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图
  • 立体商标是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进入各国商标法的,其主要原因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吸收立体标志、颜色组合等可视性标志作为商标。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订时,在商标构成要素中增加了三维标志,同时又对这种标志的可注册性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适当的注册。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的商标权利人为贝印株式会社。当事人通过网店“火匠千禧星”销售上述剪刀,供给销售额万元;被扣押商品货值万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剪刀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在产品销售页面上宣传含“日本火匠”“进口火匠”等字样,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 类似商标,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我国2013'>2013年《商标法》虽然仅在第12条对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但是,第1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仍然给非功能性的扩大适用留下了解释空间。该款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规定,并不限于立体商标。因此,必要时可利用该款规定将功能性的适用范围做适当扩大,以适应保护公共利益和竞争自由的需要。

  • 以色列于1948年宣布独立,是中东地区的一个犹太人建立的国家。以色列无论是工业,经济,科技,还是自由民主方面都非常发达,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也比较完善。以色列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立体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

  • 2、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目前,瑞典专利商标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瑞典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立体形状等。

  • 又称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指由立体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立体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也可以是商品的包装或其他立体标志。

  • 三维标志又称立体标志,是指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称为立体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近日,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LEGOJURISA/S)投诉,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松北区某用品批发部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销部经销的韩国生产的“乐高小人”儿童水杯、儿童筷子、儿童勺叉三件套等商品,涉嫌存在侵犯乐高博士公司三维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该案已正式立案,执法人员对该批发部开展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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