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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中的图形、中文、英文,3种分开注册,可做为7个商标注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49:59
  • 摘要

    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我们在对拥有具体含义的英文商标进行注册时,除了要对字母要素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其中中文含义进行审查。因此有些英文商标因为其具体含义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中文商标含义相同而被驳回。

  • 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我们在对拥有具体含义的英文商标进行注册时,除了要对字母要素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其中中文含义进行审查。因此有些英文商标因为其具体含义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中文商标含义相同而被驳回。

    组合商标中的图形、中文、英文,3种分开注册,可做为7个商标注图
  • 所以组合商标中的图形、中文、英文,3种分开注册,可做为7个商标注册,比单独注册一个组合商标的通过概率大的多。

  • 有时候商标申请人为了突出字母商标的显著性而将企业名称的缩写字母注册成商标。因为英文字母只有26个,所以缩写名称的字母商标很容易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

  • 你的商标为英文+汉字的组合,仅单从这次的驳回通知书看,主要问题出在“青”字上,中文+汉字的组合标,商标局在审核的时候不仅要审核中文,也会同时审核英文,也会整体一起审核来看这个标是否跟其他已注册商标近似,如果中文或者英文其中有一个元素存在近似,整个标都会被驳回。

  • 由于文化差异产生巨大的审美、理解差异,构成商务上的鸿沟只有通过本地化减小。因此,您所注册的中文商标,非常可能与您在英文商标的各方面上有所不同。所以您申请中文注册商标仍然是必要的。本地(本文化语言)与英文分开注册,不失为极有灵活性的好方法。各国知十象牌中,合一注册的非常罕见。

  • 答:商标组合申请不可以拆开使用,而商标分开申请是可以分开使用的也可以组合使用,当然费用叠加,比如中文+英文。如果组合申请,英文不通过,连同中文一并驳回,如果单独申请,那中文通过就发证,英文不通过也不会影响中文使用,所以分开为最佳。

  • 有时候商标申请人为了突出字母商标的显著性而将企业名称的缩写字母注册成商标。因为英文字母只有26个,所以缩写名称的字母商标很容易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比如:国美如果想在第十二类(运输工具)注册“GM”商标就很容易和通用汽车公司的在第十二类的商标“GM”近似而被驳回。

  • 商标名称能提升品牌的知名度,进而优化企业形象。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经常会遇到中文、英文、图形需要同步申请时,建议大家选择分开注册。接下来,企常青为您整理介绍商标分开注册的原因。

  • 3、企业拟申搏和请的商标,如果同时存在英文、中文和图形的,应当将中、英图形分开申请。由于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中的中文英文和图形,是分别审核的,其中任何一个如果被驳回会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因此,将中文英文和图形分开申请可以提高授权率,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可以组合使用。

  • 商标常见的注册类型有: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图形商标、中文+英文、中文+图形、中文+英文+图形等组合商标。因为商标局审查汉字、英文和图形是分开审查的,如果有其中一个审核不过,整体都被驳回,这个商标的风险更高。

  • 组合商标和分开商标相比较,其中最应该考虑的就是申请组合商标的驳回性:因为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拼音英文等)组成,所以在商标局审核商标的时候任何一个要素不通过,那么整体就会都驳回!

  • 分开申请注册成功率相对更高,即便部分元素构成了相同或者近似,也不会影响其他元素的商标流程审查,即图形近似了,但是中文,英文还可以注册成功。

  • 商标审查时如果商标的中文英文图形整体注册的话三个要素需要同时审核才可以最终被审核通过,一旦其中任意要素与其他在先的商标相近似的则整体商标将会被驳回,如果将三个要素分开注册,即使有一个要素与其他在先的商标相近似被驳回了,其他的两个要素是能够注册成功的。

  • 商标组合申请不可以拆开使用,商标分开申请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当然费用叠加,比如adidas,如果组合申请。英文不通过会连同中文一并驳回,如果单独申请,那中文通过就可以发证,英文不通过也不会影响中文,所以分开为最佳。

  • 诉争商标为“赛诺菲Sanofi”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赛诺菲”“SANOFI”为非固有词汇,显著性较高。第三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一、三中英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的商标,已经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三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均为日常生活中的常用商品,引证商标一、三赖以驰名的“人用药”“医药制剂”商品亦为相关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药品。第三人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不正当借用了原告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的商誉,有可能使原告利益受损。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2014'>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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