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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43:16
  • 摘要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制动卡钳,其面对的消费者群体并不单一,且在生产、包装、运输、商检、出口等环节的经营者均与商品营销具有密切关系从而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同时,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即便被诉侵权商品出口至国外,亦存在回流国内市场的可能。且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消费者出国旅游和消费的人数众多,对于“贴牌商品”也存在接触和混淆的可能性。而商标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便在国外获得注册,在中国境内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取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合法权利,不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制动卡钳,其面对的消费者群体并不单一,且在生产、包装、运输、商检、出口等环节的经营者均与商品营销具有密切关系从而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同时,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即便被诉侵权商品出口至国外,亦存在回流国内市场的可能。且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消费者出国旅游和消费的人数众多,对于“贴牌商品”也存在接触和混淆的可能性。而商标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便在国外获得注册,在中国境内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取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合法权利,不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五种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图
  • 第五种,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比如在同一种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的标识,误导公众,或者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等等便利条件的。以上就是五种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

  • 据悉,当日漳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向东渡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万用表,关员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品牌为“UNITY”,与漳州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备案的“UNIT-Y”产品商标和外观高度相似。因货主无法提供合法授权证明,海关联系商标权利人并确认该批货物涉嫌侵权。目前,上述货物已被海关依法扣留,待进一步调查后处理。

  • 在涉外贴牌加工中贴附使用商标标志,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在境内是否构成“混淆”,是争论的焦点。孔祥俊教授在《商标使用行为法律构造的实质主义——基于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案的展开》一文中,认为境内加工商受境外商标权利人委托生产商品的行为,以及后续的检验、仓储、运输、报关等流通行为,不属于商标标志的公开的商业使用,同时贴牌加工的商标只在境外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在境内不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因而不会导致“混淆”。孔祥俊教授的上述观点是“不侵权论”的核心理据。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抖尊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抖音涉案商标的侵害和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不久前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 回到上面的问题,就我们的分析,虽然客户的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属于近似商标,但是使用环境、产品类型、购买人群、购买方式等有极大的差异,基本上是塑料玩具货车和载客用飞机的区别,虽然都有运输工具的概念,但从任一角度解读均不容易被混淆以及误认,因此我们认为,其承受的商标侵权风险相当之低。

  • “片仔癀”和“八宝丹”同是国家保密品种,由于配方、功效相似,常被拿来比较。2014'>2014年1月,漳州片仔癀药业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上海医药下属控股子公司厦门中药厂,称厦门中药厂在推广八宝丹产品时“与片仔癀成分相同”的表述涉嫌侵权,索赔3000万元。

  •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该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在事实上助长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

  •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本文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加工、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2020年10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指出,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诉前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法院准许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头条”、“头条百科”标识;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头条”标识进行的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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