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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实质是将图书名称作为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42:18
  • 摘要

    出版专著《商标法理论与实践》《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研究》《商标法通论》等;独著教材《商标法学》(国家级“十一五”规划教材,上海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主编或参编《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案例教学》《商标法案例教程》《外国商标案例译评》《商标资产运用及商标资产证券化》等教材与专著多部。

  • 出版专著《商标法理论与实践》《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研究》《商标法通论》等;独著教材《商标法学》(国家级“十一五”规划教材,上海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主编或参编《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案例教学》《商标法案例教程》《外国商标案例译评》《商标资产运用及商标资产证券化》等教材与专著多部。

    原告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实质是将图书名称作为商标图
  • 在学术著作方面,最先出现的同样是商标法基本知识介绍和普及的著作,接着是介绍我国商标法的著作,然后是更系统的商标法教科书,尤其是张序九主编的《商标法教程》更是持续出版多个版本,影响巨大。

  •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搞混与注册商标搞混是判定侵犯商标权的一个要素:搞混,一般是指混和不正确被误以为是另一件事。《商标法》广泛认为,搞混就是指应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近似商标中申请注册,造成顾客对产品信息的来源误会(曾明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商标法原则》,2003'>2003年第96页)。因而,注册商标搞混的概率有别于日常生活当中搞混,而应该是危害用户和注册商标使用者权益的搞混。因而,在界定搞混这个概念时,需在法律上中进行表述。

  • 此案说明,在外文商标的驳回复审中,应当提交数量充分的公开出版的词典,以其中外文的含义为根据判定外文商标指定在药品食品上、是否带有欺骗性、是否容易导致公众的误认和误购。正式出版的词典是公众对外文进行含义识别的依据,不能将公众设定为具有极高外语水平、甚至精通某个领域专业外语的群体,不能以外文极个别的未收入出版词典的生僻含义判断外文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的情形。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 此外,原告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实质是将图书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从而实现图书名称权益商标权化。图书名称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属性和保护价值。因此,“十万个为什么”即便作为图书名称,已具有了商业标识利益,实质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故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 一般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权威文献等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能够为公众广泛接触的信息载体确定的内容,或者宗教等相关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等,对相关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进行判断。判断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背景及因素。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社会影响等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参考因素。另外,若标志还存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情形的,也将同时受到相关条款的规制。

  • 上海普陀法院表示,对“使用商标”行为的判定应以能否起到识别功能为依据。图书名称具有商品和品牌混合属性,具体图书名称本身具有个性化可能,可与作者、出版社等形成对应联系,起到区分图书来源的作用。原告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实质是将图书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从而实现图书名称权益商标权化。这种方式在文创领域较为常见,如将图书、游戏、电影等名称注册为商标。图书名称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属性和保护价值。因此,“十万个为什么”即便作为图书名称,已具有了商业标识利益,实质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故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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