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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40:22
  • 摘要

    【法律速递】停运损失是指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之规定,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权利人主张停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陈婷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法律速递】停运损失是指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之规定,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权利人主张停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陈婷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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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恒瀛律师团队提示:交强险赔偿范围“车内不赔车外赔”、”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不赔第三者赔”。2004'>2004年5月份发布《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车辆从事客运服务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客运车辆车上人员由承运人责任险赔偿。

  •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但并非所有运营车辆的停运损失都能获得赔偿,只有具备相关运营资质且依法运营的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挂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五常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五常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3000元。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根据车辆是否属于经营车辆规定了两种情况:1.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2.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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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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