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37:33
- 摘要
在建设银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建设银行主张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构成“储蓄银行、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同时在第三点理由中明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2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引证商标2档案请见下表”,该文字下面的表格中记载了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5414301号图形商标(即引证商标二)。
在建设银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建设银行主张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构成“储蓄银行、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同时在第三点理由中明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2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引证商标2档案请见下表”,该文字下面的表格中记载了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5414301'>4301号图形商标(即引证商标二)。
伯纳华丹福企业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伯纳华丹福公司”)在第35类别申请的“融略师”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评审认为,申请商标“融略师”可理解为金融战略师,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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