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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37:05
  • 摘要

    要旨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无论假冒商品是否销往境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追诉。判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重点审查假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情况、对假冒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对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价的认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 要旨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无论假冒商品是否销往境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追诉。判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重点审查假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情况、对假冒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对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价的认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图
  • 丹阳法院近日受理了一批销售侵犯“青花瓷”商标白酒的案件。大部分侵权的白酒在酒外包装和酒瓶上,直接使用了“青花瓷”文字商标。尽管文字字体与“青花瓷”商标文字不尽相同,但是在呼叫和文义上,与“青花瓷”商标一致。法院认为,上述白酒的生产厂家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文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商品,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是商标侵权行为。

  • 根据2021年2月4日最高检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01号·姚常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无论假冒商品是否销往境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追诉。判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重点审查假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情况、对假冒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对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价的认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 在笔者经手的的几个未获得行政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的案件中,法院并未直接对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进行评判,而是通过其他方面否定了商标的使用,笔者分析这可能是因为法院考虑到了存在委托生产的情况,但无论怎样,举证和强调商标权人未获得行政许可涉嫌违法生产的事实对案件走向起着重要的作用。

  • 据了解,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涉及原料提供、生产制造、层层销售等多个环节,具有较强的链条化特点,往往参与人数众多。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严把案件审查关,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漏罪漏犯及时追诉,通过与松江公安分局通力协作,三年来累计追捕追诉到案犯罪嫌疑人20人,实现对多起案件的全链条打击。

  •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就是要证明有侵权产品的生产或销售。一般说来,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产品生产过程很难被单独发现,我们发现侵权产品在生产时都是因为先看到了侵权产品的销售,然后顺藤摸瓜找到了侵权产品的生产加工地点并看到侵权产品处于加工包装过程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来说,侵权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证据虽然同样可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但其更重要的意义是在于证明侵权的范围和规模。

  • 根据2010'>2010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原告轩尼诗公司要求被告晶玻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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