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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润公司是如何“越界”,导致自己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34:22
  • 摘要

    1.广东健力宝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健力宝常规饮料、第五季水果饮料系列、微泡水、爆果汽含气型果汁饮料及超得能复合肽能量饮料等。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商标布局,基本都集中在主标“健力宝”上,其他商标只有少量布局。

  • 1.广东健力宝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健力宝常规饮料、第五季水果饮料系列、微泡水、爆果汽含气型果汁饮料及超得能复合肽能量饮料等。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商标布局,基本都集中在主标“健力宝”上,其他商标只有少量布局。

    佳润公司是如何“越界”,导致自己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图
  •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果汁饮料知十象牌,知名蛋白饮料品牌,建于1956年,海南省著名商标,国内大型天然植物蛋白饮料生产企业,知名果汁罐头饮料生产企业,专业从事椰子等热带水果深加工的专业公司。

  • 第43557496号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甲壳动物(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果冻;冬菇;豆腐”商品上,驳回复审决定书和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纠正,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肉罐头”商品上,未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作出具有欺骗性的描述,不易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但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等其余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质量等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

  • 有的人可能以为自己开个奶茶店,注册一个类别不就行了吗?不,你不知道,商标类别划分的你意想不到的详细,你不仅需要注册29类奶茶(以奶为主),还要注册30类咖啡可可饮料,各类茶饮料,还有32类非奶为主的奶茶饮料;更要注册43类提供食品饮料服务。

  • 餐饮企业的核心类别是43类,关联类别是29类、30类、31类、32类、33类、35类、40类。核心类别必须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否则没有权利保障,关联类别可结合企业经营发展计划,以及品牌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整体上,餐饮企业重点选择餐饮主营服务,再根据自身经营范围及发展计划,选择食品、食材、生鲜农产、调味品、酒饮料及食品加工服务等关联产品服务。商品选择参考标准如下:

  • 在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到,商标第25类被汕头市钊兴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类别是婚纱,目前已经进入初审公示期,第18类背包、旅行包,第16类文具、印刷品,第29类食品,第32类饮料已经被西安阿格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目前也已经进入初审公示期。

  • 在本案中,被告佳润公司确实合法拥有第21521704'>1704号“伍子醉”商标的专用权。换言之,佳润公司和原告各自拥有第32类“伍子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第29类“伍子醉”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规范使用在对应类别的商品上,正常来说各自的权利应可以并存。但是在本案中,佳润公司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决在槟榔饮料上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伍子醉”,不得再生产涉案红色罐装“枸杞槟榔”饮料。那么佳润公司是如何“越界”,导致自己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

  •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佳润公司委托生产的槟榔汁饮料属于国际分类第32类中的“植物饮料”,而原告生产的食用槟榔属于国际分类第29类中的“加工过的槟榔”,但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并未釆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以同种或类似商品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要件,只要求被诉侵权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即可。笔者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多个案例明确了字号权存在跨类保护的空间[1]。

  • 法院认为,原告在撤销、撤销复审阶段提供的收据、采购合同等证据,仅能显示诉争商标在瓜子、花生、莲子、红枣等商品上的使用销售,无法显示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于第29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关于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食品加工合同、收据等证据,由于没有提供原件、无法证明其形成时间,从证据的真实性上予以否认,此外,这些证据虽然能证明原告委托第三方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大米;粮油;水果罐头”等产品进行了生产,但不能证明该商品实际流入了市场流通环节,且数量较少,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属于象征性使用。因此,法院最终对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不予认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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