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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是否失效?可否申请案件中止审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28:32
  • 摘要

    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 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注册商标是否失效?可否申请案件中止审理?图
  • 如前所述,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申请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基于引证商标注册人主体已注销,又未能依法申请办理移转手续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注册商标很有可能被依法撤销。只要引证商标被依法撤销并公告,就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商标授权案件将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予以初步审定,商标确权案件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相关裁决,并判令商标局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 新《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也就是说,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驰名商标是一种商标保护制度,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具有一次性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不可重复使用。因此在本案中,若异议方主张引证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需要在本案的审理中重新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书和案件材料副本。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相关材料退回原备案机关,由原备案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必要合理的措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在商标代理实务中,发现引证商标注册人执照吊销的情况下,依然有各类型交易文书或者商标许可授权的证据材料存在。那么此类证据材料主体是否合法?注册商标是否失效?可否申请案件中止审理?我们一起学习六个实务案例予以解答:

  • 第十七条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填缝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杜邦”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标识“杜邦”文字组成相同。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 第十一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七条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进行核查,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书和案件材料副本。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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