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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机关有意将第4条新增条款的适用范围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25:33
  • 摘要

    就《商标法》第4条与第44条第1款的关系而言,第4条将第44条第1款项下发展出来的规则所调整的行为纳入了其规制范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也较2021年修改前大幅缩减。但第44条第1款仍然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适用于狭义上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二是仍作为商标抢注的兜底条款,用于“孵化”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其它规则,包括第4条不能涵盖的“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

  • 就《商标法》第4条与第44条第1款的关系而言,第4条将第44条第1款项下发展出来的规则所调整的行为纳入了其规制范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也较2021年修改前大幅缩减。但第44条第1款仍然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适用于狭义上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二是仍作为商标抢注的兜底条款,用于“孵化”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其它规则,包括第4条不能涵盖的“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

    商标审查机关有意将第4条新增条款的适用范围图
  • 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1)、(2)、(3)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以及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这就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事由。

  • 就体系解释而言,既有的商标“抢注”相关条款的适用对象分别是:《商标法》第13条禁止抢注驰名商标;第15条禁止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及商业伙伴等的商标;第32条禁止抢注他人具有在先权益的商标或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4条第1款禁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而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还依据该条禁止“破坏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抢占公共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商标抢注。《商标法》第4条新增条款与既有相关条款的关系,首先涉及其与第13、15、32条等涉及在先权益保护条款的关系,其次涉及其与第44条第1款的关系。

  • 发现相似商标持有人属于恶意注册、不得注册、侵害他人权益情形是,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4条、45条提出无效宣告。

  • 所以,虽然这个“大牌档”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达十年之久,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依然存在以《商标法》第11条为理由对该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 基于此,我们特别推出了《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本期《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涵盖“行业商标前沿资讯”“知名企业商标动态”等内容。

  • 清晰地显示商品和/或包装上的品牌的图片;商标注册号;如使用待受理商标,则准备好商标申请号;显示卖家在亚马逊上的品牌商品的ASIN示例列表;制造和分销品牌商品的国家/地区;品牌所属的产品类别(例如服装、体育用品、电子产品等)。

  • 北京荣瑷医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44类的55398644“荣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 就前者而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这表明,商标审查机关有意将第4条新增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将仅损害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的情形归入第13、15、32条的适用范围。这实际上是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就《商标法》原第41条第1款(现第44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的限定思路。结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的九种情形,从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角度看,存在三种类型的商标抢注行为。

  • ·持续加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数据资源供给,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础数据开放种类增至44种,基本实现“应开放尽开放”。

  • 根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包括绝对禁注商标和相对禁注商标。绝对禁注商标体现了商标法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等公法属性,而相对禁注商标体现了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在先权利人、相关市场竞争者利益的私法属性。

  • 根据调研,44%的中国消费者预计未来六个月会增加食品杂货支出,而越来越多受访者预计将减少非必需品的支出,例如时尚产品、健康和美容产品,以及消费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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