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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并非核定的第41类服务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22:00
  • 摘要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并非核定的第41类服务,这也就意味着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基础。在理清了这个大的前提下,我们再来看法院是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

  •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并非核定的第41类服务,这也就意味着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基础。在理清了这个大的前提下,我们再来看法院是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

    法院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并非核定的第41类服务图
  • 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会认定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基本信息、股权架构图、年报、融资情况等证据与判断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并无关联。因为这部分证据并不能证明是幻电公司对引证商标"bilibili"进行了持续的较为广泛的宣传推广。而幻电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B站及其手机客户端提供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具体服务,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提供第41类对应的服务,那么是否具备较高知名度更是无从谈起。

  •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10月14日,企查查APP显示,近日,第54080626号“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的商标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四海鲲鹏”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四海鲲鹏”商标完整包含华为公司的“鲲鹏凌云”“鲲鹏凌云计划”等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鲲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

  • 文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四海鲲鹏”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四海鲲鹏”商标完整包含华为公司的“鲲鹏凌云”、“鲲鹏凌云计划”等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鲲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

  • 企查查APP显示,近日,第54080626号“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的商标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四海鲲鹏”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四海鲲鹏”商标完整包含华为公司的“鲲鹏凌云”、“鲲鹏凌云计划”等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鲲鹏”,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四海鲲鹏”商标不予注册。

  • 2001年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认定幻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站及其手机客户端提供了引证商标“bilibili”核定使用的具体服务。换句话说,法院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并不属于第41类。

  •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录像带录制;娱乐服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 几经周折后,北京高院最终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原因在于,联合利华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其“奥妙OMO”品牌洗衣剂、洗衣粉商品进行了长期持续的推广和销售,宣传范围和销售范围广、商品销售量大,已为公众广为知晓,构成2014'>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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