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16:38
- 摘要
1.1根据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1.1根据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电子烟'>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根据《烟草法》第33条第2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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