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声音保护纠纷”专指人格权益,既区别于与声音相关的其他权利

“声音保护纠纷”专指人格权益,既区别于与声音相关的其他权利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14:02
  • 摘要

    在声音商标申请耗时数年,同时难以成功注册的情况下,登记录音制品著作权可以作为权利人在申请声音商标过程中,以及声音商标申请被驳回后保障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

  • 在声音商标申请耗时数年,同时难以成功注册的情况下,登记录音制品著作权可以作为权利人在申请声音商标过程中,以及声音商标申请被驳回后保障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

    “声音保护纠纷”专指人格权益,既区别于与声音相关的其他权利图
  • 获得录音制品著作权登记,不仅能够在申请声音商标的过程中证明声音作为一段录音制品相关权利归属于申请人,也能够在未通过审查无法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申请人的权利。经过录音制品著作权登记后,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将声音选段用于商业用途,著作权人有权基于著作权侵权,而非商标侵权,要求侵权方支付损害赔偿。

  • 对于希望申请声音商标的主体而言,无论最终是否能够得到理想的结果,在申请声音商标之前,都可以先行登记录音制品著作权。录音制品著作权登记适合具有创意性表达,但是尚未推广使用或使用范围不广的声音。

  • 不出意外的,到22年1月份商标再度被驳回。驳回之后冯XX又打来电话,称这次被驳回是系统驳回,可以再复审申请,之后就是人工审核!重点来了,冯XX又伙同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另一工作人员,要本人为公司购买3a认证!而且在电话里面神神秘秘的表示,这个3A认证是商标审核人员认可的,话里话外的意思就是购买了这个3A认证,就是搭上了审核人员的快车!(他们虽然是电话里说的,但是我有录音!)

  • 此前,苏打绿与前经纪人林暐哲,双方之间的商标权大战,打了将近3年之久。直到今年5月30日,林暐哲突然发声明,宣布放弃“苏打绿”商标所有权。所以接下来,因为林暐哲有“苏打绿”的录音版权,吴青峰等团队,有“苏打绿”作品的词曲版权。所以“苏打绿”还是不能直接使用,之前录制作品的音源。但总算是可以用“苏打绿”的名字,重新录制“苏打绿”的作品。

  • 此前,苏打绿与前经纪人林暐哲,双方之间的商标权大战,打了将近3年之久。直到今年1112'>1112月30日,林暐哲突然发声明,宣布放弃“苏打绿”商标所有权。所以接下来,因为林暐哲有“苏打绿”的录音版权,吴青峰等团队,有“苏打绿”作品的词曲版权。所以“苏打绿”还是不能直接使用,之前录制作品的音源。但总算是可以用“苏打绿”的名字,重新录制“苏打绿”的作品。

  • 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音响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音响商标目前只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 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了案由“声音保护纠纷”,属于“人格权纠纷”下第三级案由。“声音保护纠纷”专指人格权益,既区别于与声音相关的其他声音权益,也会与其他声音权益侵权产生竞合,包括声音商标权、录音制品录制者权、表演者权,其中表演者权又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现场直播权、录音录像权、复制录音录像制品权、发行录音录像制品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 主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1)著作权,是制作者及相关主体基于各类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作者与广播电视局旨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就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2)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他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知识产权。(3)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的,对其注册商标予以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知识产权。(4)其他知识产权,例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原产地名称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 1.侵权容易体现在,网页内容可以随便复制转载,尤其对于著作权和商标,对他人网站上的商标做个截图就可以打印使用,下载图片、录音歌曲更是轻而易举,同时现在进入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自己开个账号唱唱歌,打打游戏。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