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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工厂发出律师函,声称使用“红牛”商标的行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12:58
  • 摘要

    于是,2014年,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工厂发出律师函,声称使用“红牛”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生产、销售红牛产品、停止使用商标,并直接单方面停止了对香精香料的供应。

  • 于是,2014'>2014年,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工厂发出律师函,声称使用“红牛”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生产、销售红牛产品、停止使用商标,并直接单方面停止了对香精香料的供应。

    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工厂发出律师函,声称使用“红牛”商标的行为图
  • 一些供应商会把同样的产品放给不同的卖家。如果其中一个卖家注册了商标,会导致另一个卖家侵权,一些供应商甚至会注册自己的商标,导致下游卖家侵权。所以卖家在找供应商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 2014'>2014年9月,许馨雄执掌下的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湖北咸宁、江苏宜兴、广东三水三家生产基地发出律师函,声称这三家工厂使用“红牛”商标未经泰国天丝授权,要求这三家工厂停止生产红牛产品,不得使用红牛商标,并停止香精香料供应。

  • 香精香料被断供后,中国红牛一度停摆。为了恢复供应,严彬将中国红牛将所注册的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偿转让给了泰国天丝。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公司的注册商标为R型的商标或者授权商标,现在暂时不接受没有获得国家颁发注册证的商标,也不接受未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受理通知书(需在2年有效期内)的品牌供应商合作申请,也不接受纯图形类的商标注册。

  •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招标文件中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利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包组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的所有产品须全部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中小企业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工业)的政策划分标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8.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 包含商标申请号清晰的显示商品和/或包装上的品牌图片如果是和亚马逊有供应商关系的,提供供应商代码分销商品所在国家/地区的信息

  • (7)入围单位提供给招标人的产品或服务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对不便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权利等),入围单位除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招标人取消其供应商入围资格,并拒绝其参加今后2年内的采购活动。

  • (7)入围单位提供给招标人的产品或服务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对不便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权利等),入围单位除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招标人取消其供应商入围资格,并拒绝其参加今后2年内的采购活动。

  • 详细内容4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如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48.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49.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在跨境电商这个行业,跟产品相关的所有的环节都叫做供应链,比如说工厂、物流、设计、包装、仓储、商标、专利等等。

  • (7)入围单位提供给招标人的产品或服务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对不便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权利等),入围单位除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招标人取消其供应商入围资格,并拒绝其参加今后2年内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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