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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分享的合作模式!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02:18
  • 摘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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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和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以及罚款。

  • 商标所有人,品牌制造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一般外包给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商业权利保护(品牌打假机构)公司,特别是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费用),利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分享的合作模式!商标所有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有侵权赔偿分享的收入。

  • 一个商标侵权类案件,法院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基本上考虑的赔偿顺序为: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五百万以下)。

  • 在本案中,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 今年3月,百强家具针对上海朗聚、上海邦赢、德国百强、马贵福四被告的商标侵权案二审获得胜诉,上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上述企业及负责人刊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百强公司1196万元。

  • 虽然立法者的设计原意是将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法定赔偿仅作为补充,在前述三项难以适用时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但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举证前三种赔偿方式较难,90%以上案件均适用法定赔偿。特别是在批量商标侵权案中几乎都适用了法定赔偿。实践中法官大多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列举的侵权行为类型,那么该种行为类型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呢?严格来说该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而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关键在于如何从外部事实来认定行为人的“知晓”。美国法院长期以来的判例认为,承揽人对于定作人是否有权使用相关商标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具有主观过错,构成“间接侵权”。而被使用商标的知名程度、定作人提供的证明的可信度、承揽人以往接受合法委托的经历等都可以作为推断承揽人主观意图的因素。

  • 未经许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经权利人多次警告及商标委无效宣告后仍继续销售侵权产品,相关损害赔偿如何计算?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创新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赔偿金186万余元。这也是上海浦东法院首例协调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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