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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00:52
  • 摘要

    二、诉争商标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 二、诉争商标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图
  • 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时间记录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配电箱(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不同的类似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诉裁定相关认定正确,依法应予支持。

  •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原审庭审中,一能公司表示在本案中仅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并表示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在先权利为“一能”字号权益,且明确其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商品上享有在先字号权益。

  • 诉争商标为“赛诺菲Sanofi”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赛诺菲”“SANOFI”为非固有词汇,显著性较高。第三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一、三中英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的商标,已经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三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均为日常生活中的常用商品,引证商标一、三赖以驰名的“人用药”“医药制剂”商品亦为相关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药品。第三人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不正当借用了原告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的商誉,有可能使原告利益受损。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同时考虑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二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本院仅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近似标识予以评述。

  • 程项目:本装置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建设,计划在二地块建设烧碱装置及VCM装置装置。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两化”搬迁改造项目二期配套工程主要建设(1)更衣楼及浴室(2)实训基地。具体项目概况详见“其他”。

  • 浴缸是一种水管装置,供沐浴或淋浴之用,通常装置在家居浴室内。现代的浴缸大多以亚克力或玻璃纤维制造,亦有铸铁和人造石材质。

  • 其二:选择类别。追求商标名,位相符。11类。热气装置;消毒设备'>消毒设备;炉子(取暖器具);供暖装置;灯;燃气炉;空气再热器;蒸汽浴装置;耐火炉;核燃料和核减速剂处理装置。这些产品大部分都同时间有密切关联关系。并且与环境的融合度高。因此,属于是强关联关系。但是,灯这款产品有着,不一样的体验。因为明显的大家在晚上都有过熬夜的情况。白天上午用的少。因此,有一丝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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