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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38:57
  • 摘要

    这么看,即便商标注册,如果这个商标涉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不能完全排除被控侵权的风险。

  • 这么看,即便商标注册,如果这个商标涉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不能完全排除被控侵权的风险。

    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图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诉争商标构成该条款规定之情形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二是诉争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三是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不相类似,但诉争商标的使用仍会误导公众,致使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串底捞”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较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 《商标法》第13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在功能、用途、服务渠道等方面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全部都是酒类,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应属类似商品。

  • 侵权人所注册的商标是对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如果在先商标在侵权人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属于驰名商标,且侵权人商标注册未满五年,则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直接提起侵权诉讼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7.申请流程简单:欧盟商标注册材料只需要商标图纸。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国籍、商标用途或服务项目)

  • 说重点: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2014'>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一)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二)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四)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五)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 我国《商标法》尚未有明确的反淡化规定。《商标法》在第二次修订时增加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即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中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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