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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不适用早期审查制度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38:02
  • 摘要

    另外,通过马德里商标途径指定日本进行领土延伸的商标申请,不适用早期审查制度。最后,新类型商标(动态商标/全息图商标/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位置商标)不适用早期审查制度。

  • 另外,通过马德里商标途径指定日本进行领土延伸的商标申请,不适用早期审查制度。最后,新类型商标(动态商标/全息图商标/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位置商标)不适用早期审查制度。

    日本商标注册不适用早期审查制度图
  • 目前,日本商标注册实行注册人自行选择,不允许变更的申请形式。如果申请人想要转让也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因此,日本对于商标法中规定的12个大类中,在日本只有9个类别是可以用来保护的。如果你是个新公司,可以在自己经营的行业中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同的名称和注册为公司名称中的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名称和商标号。如果想要申请在其他类别上使用商标,必须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申请。

  • 日本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可以一表一类、一表多类申请。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标识、颜色组合等。

  • (1)中国公司或个人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须知,仅由指定商品的普通名称用一般使用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会被日本特许厅认为缺乏显著性。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这类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为消费者区别,很难获准注册。

  • 日本为了防止商标被抢注,法律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是那些使用在与自己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或在未来计划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人。因此,在申请商标时,必须填写你自己的经营范围。

  • 1.查询—查询要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记号。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检索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是否首先在日本JPO已经注册。

  • 日本特许厅宣布将于2022年4月1日对商标、专利申请的部分费用进行调整。不少朋友反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日本商标注册的知识,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方便大家参考。

  • 请求日本特许厅启动早期审查,需要向日本专利局递交“与早期审查相关的情况说明书”。即使是已经递交了商标申请的案件,也可以在申请日后递交早期审查请求。

  • 日本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如果发现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异议。一旦提出异议或被驳回的,日本商标审查机关将会驳回商标注册请求,也就是驳回申请,不需要重新提交材料。此项决定以商标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为准,被驳回决定视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此异议已被驳回。对于未提出上诉而引起争议的,则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对于不予注册的申请如不重新提出也可以撤销或注销注册。所以,如果我们在日本收到文件后发现自己使用该商标已经超过一定的时间而未使用时,就可向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或者直接向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异议;若异议被驳回后在等待再次提出异议时已对申请内容有了新的理解等都会导致最终无法获得商标注册证。

  • 需要留意的是,此情况中的“使用相关”,通常被理解为是限定于在日本的使用和使用准备,即申请人(或被授权许可人)仅指定了“已在日本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或在日本在相当程度上进行了使用准备的商品/服务。”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在日本申请注册商标。若申请人是非日本居住或成立的,须委托本地专门的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 日本商标申请一旦被特许厅判断为适用“早期审查”,将极大程度的加快商标的授权进程。2017年适用早期审查案件的平均FA(从申请人递交申请到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1.8个月,作为2018年的日本特许厅目标,从提出早期审查请求到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平均期间为3个月之内。早期审查请求不产生官费,但会产生额外代理费用(费用详情请来信咨询)。

  • JPO(日本专利局/特许厅)负责日本的商标注册。日本政府通过《日本商标法》及相关法规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各种权利和利益。

  • 根据日本商标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请日本商标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不得以其名义享有商标保护权利。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相关受众能够明显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且日本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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