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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食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4件25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06:45
  • 摘要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制造的“爱生活”“海飞丝”“潘婷”等商标标识200余万张。根据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当事人制造的上述商标标识属于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制造的“爱生活”“海飞丝”“潘婷”等商标标识200余万张。根据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当事人制造的上述商标标识属于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食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4件25人图
  • 据统计,2020年以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食品'>食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4件25人,审查起诉案件31件47人,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经提起公诉,案件均获法院有罪判决。

  • 2021年2月,公安机关从陈某暂住处查获“娃哈哈”“农夫山泉”等8种假冒品牌桶装水的塑封、瓶盖等商标标识共计30万余件。2021年3月3日,松江公安分局以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批准逮捕。然而,经审查,发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陈某具有向制造假冒品牌水的人员提供塑封、瓶盖等标识的行为,可能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商标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该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王化新、唐文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一一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第111号案例)、《王学保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一一将回收的空旧酒瓶、包装物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的行为,如何定性》(第678号案例)所涉规则提炼如下:

  •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据了解,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涉及原料提供、生产制造、层层销售等多个环节,具有较强的链条化特点,往往参与人数众多。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严把案件审查关,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漏罪漏犯及时追诉,通过与松江公安分局通力协作,三年来累计追捕追诉到案犯罪嫌疑人20人,实现对多起案件的全链条打击。

  • 其次,注册商标需要提前了解一些相关知识。比如,商标取名的时候要注意哪些,要如何取名才能好听易记又便于宣传和推广。选好商标名称之后还要进行商标近似查询,总之就是各类小细节。

  • 商标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审查通过,则成为注册商标。行为人在没有获取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实物对照、排版设计、制版、印刷的手段实施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伪造。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作的注册商标。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志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

  • 法官说法:商标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审查通过,则成为注册商标。行为人在没有获取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实物对照、排版设计、制版、印刷的手段实施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其商标标识;二是虽有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三是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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