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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赞助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较难以“国际足联未实际在相关商品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06:40
  • 摘要

    由于国际足联有众多赞助商,为使得赞助商在其产品或服务上可以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国际足联通常会对全部商品类别进行注册,并不会局限于体育赛事相关的商品类别。另外,通过将注册商标授权给赞助商使用,就构成在赞助商经营的领域的“实际使用”。在此情况下,如果非赞助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较难以“国际足联未实际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相关商标”为由进行抗辩。

  • 由于国际足联有众多赞助商,为使得赞助商在其产品或服务上可以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国际足联通常会对全部商品类别进行注册,并不会局限于体育赛事相关的商品类别。另外,通过将注册商标授权给赞助商使用,就构成在赞助商经营的领域的“实际使用”。在此情况下,如果非赞助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较难以“国际足联未实际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相关商标”为由进行抗辩。

    非赞助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较难以“国际足联未实际在相关商品图
  • 另一方面,作为体育IP方,将有更大的责任主动向其赞助商提供客观、有力的数据,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有助于赞助商触达目标人群、实现营销目标,否则品牌方很可能会寻找其他赞助标的。

  • 在商标注册的行业里,第35类注册商标又被称为万能商标,第35类注册商标类别其实主要是以广告销售为主,其中至少包括有:替他人推销、广告、会计、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特许营业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采购、商业企业迁移、市场营销、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

  • “蹭热点”的行为必然会对赞助商的赞助权益造成贬损,影响赞助商对世界杯进行赞助的商业预期。考虑到中国企业在世界杯赞助商中所占的比重,加强中国企业的赞助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将针对“蹭热点”行为,从商标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路径出发,为赞助商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思路及方法,以制约其他非赞助商的不当营销行为。

  • 据了解,国际足联规定,国际足联合作伙伴有权获得有关FIFA及所有FIFA比赛(包括世界杯)最全面的全球广告、推广及营销权利授权计划,可以自由使用FIFA及其所有赛事活动商标并进行企业推广;世界杯赞助商可以获得第二级全面的全球授权计划,但仅限于世界杯;区域赞助商将获得指定地区有关世界杯的广告、推广及营销权利授权计划,但仅限于在本国享有一定的与世界杯相关的权益。

  • 除了品牌名称LOGO在世界杯赛场的直接曝光机会,不同层级的赞助商还拥有在全球或部分地区使用FIFA赛事活动或世界杯商标的授权,享有广告、推广及营销等授权计划。

  • (二)十月中旬,与体育部合作,为体育部主办的“足球比赛”以及“篮球比赛”负责寻找赞助商家,筹集赞助资金。在活动前期接到通知的两周中,我部门共与一同复印社,瑜伽馆等多家商家达成协议,共为活动筹集现金赞助1000元;

  • 据泰牛了解到,每届世界杯确定主办方后,国际足联就会为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类别高达27类,全面覆盖了足球相关衍生产品类别。国际足联在官方规则中明确表示:欢迎所有公司将世界杯作为新闻事件使用,但也明确指出,非官方赞助商不能让公众误以为他们的品牌与世界杯存在赞助关系。这并不是空穴来风的,真有公司被国际足联告破产的案例。

  • 万达集团是本届卡塔尔世界杯最大的中国赞助商,它与可口可乐、阿迪达斯、现代起亚、卡塔尔航空、卡塔尔能源、VISA一同被列为国际足联七大官方合作伙伴之一。最高级别赞助商将有权在任何时间和地方使用FIFA及其所有赛事活动商标进行营销宣传。

  • 相对于商标法提供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优势在于可以针对所有品类的商品进行保护,不用考虑具体的商品类别(但如上所述,国际足联通过商标布局及赞助商体系,商标保护范围实际也不受商品类别限制)。但著作权保护的不足却相对明显:首先,就司法实践而言,著作权侵权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较低;其次,由于著作权不采取注册制,权利稳定性弱于商标,无论是提起诉讼还是走行政程序,证明著作权侵权的难度相对较高,因此法院审理、行政投诉的处理周期都会相对较长。

  • ​阿根廷队在全球赞助商层面并没有汽车赞助商,与日产合作到期后并没有再继续寻找新的赞助商。不过阿根廷队在中国区域拥有一家汽车赞助商,那就是广汽三菱,此前还在国内有过相关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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