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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7:40:59
  • 摘要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图
  • 商标的独占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

  • 在先使用也不能超出原有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如果主张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与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在先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不一致,或超出了之前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则不属于在原有使用范围内使用,此时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

  • 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 (二)抢注发生的原因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这源于法的地域性,即商标专用权是依照某个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所获得的,所以商标权仅能在该国家/地区范围内有效并受到该国家/地区的保护,其他国家/地区没有对其保护的义务,也不具有管辖的权力。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抢注现象无法避免和屡禁不止的最基础性的原因。

  • 在后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只能限于原有经营地域范围或在先使用商标的影响力或已积累商誉所涵盖的地域范围,不应在该地域范围之外扩张使用注册商标,在原实体店铺影响范围之外的地域新设店铺或者拓展到互联网'>互联网环境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恶意使用,超出原有使用范围,不属于在先使用抗辩的范畴。从实体店拓展到电商平台是否一定属于超出原使用范围,需要以“商誉所及的范围”作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在先使用往往不受地域限制,在举证证明“有一定影响”时应尽可能证明其在先使用的效果已经及于全国范围。

  • 商标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方式,前者以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后者以在先注册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同时,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依照一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实践中出现了利用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差异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将在采取使用取得制度国家(甲国)已经获得保护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在采取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乙国)进行注册,并禁止甲国的原使用人在乙国继续使用。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原商标使用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在合同授权范围内可能存在多个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不能排斥商标权人以及其他被许可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

  • 其次,从裁判规则上而言,主张在先使用必须限定在原有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不能超出原有商品和服务范围,否则即违背了商标分类注册的制度价值。根据商标法规定原有范围的本意,可以看出商标在先使用必须限制在原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而不能扩大到未在先使用的近似商品或服务和近似商标上。在先使用也不能超出原有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如果主张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与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在先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不一致,或超出了之前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则不属于在原有使用范围内使用,此时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同时,明确主张,即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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