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合肥法院费力分析“大牌档”商标之争吗?

合肥法院费力分析“大牌档”商标之争吗?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7:27:25
  • 摘要

    今年5月,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合肥两家餐饮店“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存在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 今年5月,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合肥两家餐饮店“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存在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合肥法院费力分析“大牌档”商标之争吗?图
  • 合肥法院费力去分析这个问题的目的其实是在于说明:就本案涉案的地域范围的相关公众而言,“大牌档”并不是一个通用名称,而是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这样的话,被告以(在其他地域)“大牌档”是一个“通用名称”为理由来主张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就缺乏事实基础,也不符合《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了。

  • 基于历史原因和商标局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的审查审理规则的限制,我国目前存在较多行业通用名词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较为知名的有被最高院明确为“碰瓷式维权”的“青花椒”商标,此前在北京市高院二审行政案件中被判定沦为通用名称的“千页豆腐'>豆腐”商标,以及上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侵权案件胜诉的“大牌档”商标等。

  • 还记得此前引发关注的餐饮行业的“大牌档”商标之争吗?最近有了新动态。据媒体披露,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胜诉,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继续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 南京大惠在合肥的维权虽然成功了,但是,南京“大牌档”远未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一路扫荡他人的“侵权”使用的时候。南京“大牌档”在合肥的维权结果,与其说是保护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如说是保护了其“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名称”。

  • 那么,合肥法院的上述判决是否合理合法呢?“大牌档”作为餐饮服务商标注册是否具有显著性?“大牌档”经过南京大惠公司的长期使用是否具有了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和该企业提供的餐饮服务之间建立起了唯一或稳定的联系了呢?我国餐饮行业如果在店招中突出使用“大牌档”以及“大排档”是否会因为与“大牌档”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一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因为“大排档”“大牌档”是约定俗成的某种餐饮服务通用名称而可以正当使用呢?南京“大牌档”究竟应该作为具有全国性“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还是可以根据其通过长期经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相关区域范围内禁止他人的混淆或搭便车行为呢?

  • 换句话说,这不过是打着《商标法》的旗帜,做出了一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裁判。因为如果没有“大牌档”在合肥地域范围内“获得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的事实,上述案件的判决就应该会是另外一个结果。

  • 此前,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大惠”)将合肥两家餐饮店“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存在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惠胜诉。法院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赔偿大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 至于,“大牌档”在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地方是否是一个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这就不是审理上述案件的合肥法院所要考虑和评判的问题,而应该是将来有可能启动该注册商标无效程序的时候,相关部门或法院要考虑的问题。

  • 近期,合肥中院先后作出判决,上述两家“大牌档”均被判定侵犯南京大惠的商标权,需分别赔偿南京大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和30万元。

  • 日前,南京大牌档打赢了它在安徽的两宗商标权官司,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大惠)胜诉。法院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赔偿南京大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