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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蒸公司关于应当明确认定“梅蒸商标被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7:20:22
  • 摘要

    二、一审已经明确认定,“梅蒸”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在服装上,上诉人上海梅蒸公司除了使用取得使用权的“梅蒸”注册商标外,还将该商标拆分成“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与“梦特娇·梅蒸”标志一起使用。正是这种拆分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才侵犯了被上诉人博内特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指出的是,拆分使用注册商标不是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故上海梅蒸公司关于应当明确认定“梅蒸商标被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服装上使用”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 二、一审已经明确认定,“梅蒸”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在服装上,上诉人上海梅蒸公司除了使用取得使用权的“梅蒸”注册商标外,还将该商标拆分成“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与“梦特娇·梅蒸”标志一起使用。正是这种拆分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才侵犯了被上诉人博内特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指出的是,拆分使用注册商标不是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故上海梅蒸公司关于应当明确认定“梅蒸商标被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服装上使用”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上海梅蒸公司关于应当明确认定“梅蒸商标被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图
  • 7.被告上海梅蒸公司、常熟豪特公司使用的包装袋和吊牌底色均为白色,中间有“梅蒸”商标,商标的汉字和拼音字母为黑体,花瓣图形为红色,商标下方为绿色横条,横条内有“HONGKONG”字样,最下方是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与原告博内特里公司使用的包装袋相比,整体布局、底色、花瓣以及横条的颜色都一致,文字有差别。

  • 四、引起本案侵权之诉的真正原因,是上诉人上海梅蒸公司和原审被告常熟豪特公司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服装上,将所谓的企业名称“梦特娇·梅蒸”作为标志使用,以及将“梅蒸”商标拆分成“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等标志使用的行为。在服装上使用这两个标志形成的图案,由于与被上诉人博内特里公司的“梦特娇”和,“MONTAGUT与花图形”注册商标近似,因此侵犯博内特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这两个标志不是依法使用“梅蒸”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存在关于“梅蒸”注册商标的授权争议,无需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上海梅蒸公司关于本案应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上诉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 无含义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直接表达任何实质内容的标记。文字,包括中文、外文、我国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图形,则指不表述任何客观事物的图案或几何图形等抽象图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商标申请元素众多,可汉字可字母可图形可拼音,多元素可组合申请节省费用,但无疑会增加注册风险,任一元素不通过面临整体驳回的风险;

  • 商标审查是按元素审查,元素有:中文、英文拼音、图形、数字等。注册前,先拆分元素,后按元素分别注册。因为在提交组合商标注册时,一个元素有近似,商标整体驳回;相反地,拆分元素注册,一个元素有近似,不影响其它元素注册成功。

  • 商标注册申请的元素是众多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拼音多种元素可组合申请,组合申请可以节省费用,但是无疑会增加注册风险。

  • 三、一审根据上诉人上海梅蒸公司和原审被告常熟豪特公司在服装上使用“梦特娇·梅蒸”和“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等标志的行为,认定侵犯被上诉人博内特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根据上海梅蒸公司、常熟豪特公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广告牌等处直接使用原审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含有“梦特娇”字样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使用与博内特里公司装潢一致的包装袋、服装吊牌等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据以作出两个认定的行为不同,行为性质不同,由此造成适用的法律规范当然不同。故上海梅蒸公司关于“对一个行为适用两个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上诉理由,是对一审判决的错误理解,不予支持。

  • 2、商标分开注册原则主要是指组合商标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元素单独进行申请原则。这主要是由中国商标总局的注册审核原则决定的。国家实行的是商标的各类元素分开单独审查的原则,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分别审查,其中任意一部分审核不通过将整个商标退回重新递交申请。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它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

  • 被告上海梅蒸公司辩称:“梦特娇·梅蒸”是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梅蒸”商标是梦特娇梅蒸公司授权本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图形,是“梅蒸”商标的组成部分。本公司在服装上标识“梦特娇·梅蒸”,是向社会公众告知“梅蒸”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本公司既有权使用“梅蒸”注册商标,当然也有权使用这个注册商标的任何组成部分。在销售过程中,本公司某些售货员可能将授权企业名称的简称写成“梦特娇”,这是不慎重的,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做过处理,本公司也进行了改正。本公司与其他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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