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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成律所代理“内衣”外观专利诉讼案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7:16:42
  • 摘要

    该案件中关于侵权行为种类中是否包含制造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难点,也是关键。对此,超成律师通过关联商标标识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采取此次维权行动,一方面对仍在侵权的其他企业给予了警告,同时也很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该案件中关于侵权行为种类中是否包含制造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难点,也是关键。对此,超成律师通过关联商标标识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采取此次维权行动,一方面对仍在侵权的其他企业给予了警告,同时也很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超成律所代理“内衣”外观专利诉讼案图
  • 即使腾达公司没有全面实施方法专利的全部步骤,不符合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但实际上涉案的方法专利已经被侵权产品固定在硬件设备中。设备制造者通过技术操作将方法专利的步骤、流程实际固化在特定的设备中,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没有侵权意图的终端用户仅仅是触发了软件的自动执行,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真正的侵权行为实施者应当是固化方法专利的设备制造者。本案是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例,在现有司法裁判规则不足,法院结合技术环境的特征发现侵权背后的实质性问题,创设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原则,以直接侵权理论判定了腾达公司的侵权行为。

  • 专利侵权判定应当贯彻“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行为本身或者其结果再现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而当涉及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时,往往难以确定实施“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的主体,或者与“全面覆盖”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施主体因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而被排除在侵权主体范围之外。本案中,共同实现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的是设备制造者和和不具备侵权故意的终端用户。

  • 超成律所律师经过公证购买和公证制造行为等方式进行了取证,充分掌握了前述侵权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证据,先后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使用性侵权,而只有制造行为的生产性侵权。经营性侵权实际是指销售侵权产品而构成的侵权行为。销售侵权应是明知是侵犯他人专利权而生产制造产品,并销售。这种明知应当建立在直接明知而不能以应知道为前提。例如,接到专利权人的通知或警告应视为直接明知,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或在报纸上发表了声明,原则上不能作为明知之前提条件。

  • 免除责任的情况是指;善意侵权;,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提议销售或销售未经其许可制造和销售的侵犯专利产品的行为。

  • 超成律师通过申请行政执法、公证购买和公证制造行为等方式进行了取证,充分掌握了前述侵权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侵权证据,并对侵权人明知故犯的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先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多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超成律所”)代理“内衣”外观专利诉讼案,本案中关于侵权行为种类中是否包含制造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难点,对此,超成律师通过关联商标标识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的侵权行为。最终,广州知产法院接受了超成律师主张的观点,经法官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同意调解结案,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 3。侵权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事实侵权行为。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要约销售、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使用、要约销售、销售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进口产品。这里强调,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目的。

  • 主要专注于专利侵权诉讼、专利FTO检索分析、专利无效和行政诉讼、技术秘密诉讼、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和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等。本科毕业于国内知名的985工科院校,在国内知名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从事机械领域制造和研发工作两年,2007'>2007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专利审查等工作十三年,曾在地方市知识产权局挂职副局长,负责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与服务等工作。能用英语、法语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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