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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的半成品可认定为尚未销售的类型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7:12:23
  • 摘要

    今年1月,浙江金华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处,现场查获假冒多个品牌的化妆品30余万支,半成品及商标标识10万余个。

  • 今年1月,浙江金华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处,现场查获假冒多个品牌的化妆品30余万支,半成品及商标标识10万余个。

    假冒注册商标的半成品可认定为尚未销售的类型图
  • 这是因为原材料到成品之间需要有一定的加工过程,原材料是依附于“半成品”或“成品”,与“半成品”或者“成品”不可分割,产品的价值也是整体价值,而有的原材料根本没有价值,或者其价值远远低于成品的价值,且有的原材料根本就没有注册商标,如若将其视为“半成品”均以成品价值计入犯罪数额,不仅导致计算数额过大,加重行为人的处罚,更会破坏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的构成要件(单独存在的原材料本身没有注册商标却将成品的注册商标适用于原材料)。

  • 近期,我市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涉嫌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案,捣毁制假窝点一个,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查获假冒电子烟成品约10万支,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

  • 当涉案“半成品”能够被评价为是属于“已经制作完成”的商品时,还不能就此将其计入犯罪数额,因为大部分的“半成品”往往没有“贴标”,此时,就不能认为是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将在该产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 众所周知,商标犯罪案件,涉案侵权产品如若未销售出去,其价值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要素,笔者曾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半成品”不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理由》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半成品”计入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规则》两篇文章中,说明了实务中会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将大量的“半成品”按照成品的价值计入犯罪数额,而做无罪辩护以及罪轻辩护的要点在于将“半成品”剔除。其方向可从实体以及证据层面予以辩护:

  • 6、浙江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今年1月,浙江金华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处,现场查获假冒多个品牌的化妆品30余万支,半成品及商标标识10万余个。经查,犯罪嫌疑人租用民房设立制假窝点,使用低档化妆品原料灌装生产假冒高档品牌化妆品,通过社交平台招揽客户、推广销售。

  • 6、浙江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今年1月,浙江金华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处,现场查获假冒多个品牌的化妆品30余万支,半成品及商标标识10万余个。经查,犯罪嫌疑人租用民房设立制假窝点,使用低档化妆品原料灌装生产假冒高档品牌化妆品,通过社交平台招揽客户、推广销售。

  • 商标犯罪案件,几乎都会存在尚未销售的产品被查获,而其中又有不少尚未贴标的“半成品”,那么这些“半成品”能不能成为辩护的有利因素呢?经过笔者的总结,商标犯罪案件,若存在大量尚未销售的“半成品”,可从如下方面做有利辩护:

  • 《人民司法》2012'>2012年第24期《假冒注册商标的半成品可认定为尚未销售的类型》一文也提出,“所谓原料性半成品,即尚未制造完工成为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该类半成品,由于其能投入再生产,应当视为制造假冒商品的原料,很多情况下较难证明这些原料是专门用于制假。即使可以证明是用于制假,也很难折算出成品的数量,更难以计算其犯罪金额。因此,由于该类半成品的最终价值非得集中体现于成品之中,所以不应当对该类半成品价值计算其犯罪数额。”

  • 同一品牌的光纤模块,价格竟相差10倍?近期,临平公安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知十象牌通信产品案,抓获涉案人员24名,捣毁窝点3处,查扣假冒通信产品1万余件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涉案价值3000余万元,查获大批仿冒半成品、模具及商标贴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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