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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的理由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7:06:38
  • 摘要

    北京高院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的理由是“卖方承诺商标假一赔百”的内容向相关公众传达的信息是相关商品上标示的商标是真实的、非假冒的,是对相关商品上的商标标志真实性的确认和保证,该承诺的对象是商品上标示的商标而非“烧酒、葡萄酒”等商品,相关公众亦不会将申请商标作为“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的商标加以识别和对待,因此申请商标并非构成欺骗性,而是缺乏显著性。

  • 北京高院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的理由是“卖方承诺商标假一赔百”的内容向相关公众传达的信息是相关商品上标示的商标是真实的、非假冒的,是对相关商品上的商标标志真实性的确认和保证,该承诺的对象是商品上标示的商标而非“烧酒、葡萄酒”等商品,相关公众亦不会将申请商标作为“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的商标加以识别和对待,因此申请商标并非构成欺骗性,而是缺乏显著性。

    北京高院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的理由图
  • ④.所以要谨慎对待,产生傍的想法,一般来说,颜色组合商标近似,整体结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如果刻意模仿闽侯品牌则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立体形状,读音、含义、也是容易产生误判的地方。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在商标取名和商标设计时。商标近似是常见的驳回原因,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其中,对恶意注册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商标审查注册全过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也是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同时,对恶意注册行为本身也增加了行政处罚措施。

  • 很多企业在进行商标设计时,经常会将文字进行特殊设计,或者在取名时使用成语的谐音作为商标。商标名称中臆造汉字等,不利于汉字传播,会很大的驳回风险。

  • 最后小编叮嘱一句,商标注册的取名遵循识别性、独特性、显著性原则,给商标起名时尽量遵循以上几点,避免因起名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商标注册的第一步,就是给商标起个好名字。随着商标注册量大幅增长,取一个让人过目不忘、印象深刻、还能顺利注册的商标名。先就商标注册取名来讲讲吧。

  • 以上是宏创君对于“商标注册取名技巧有哪些”所整理的一些建议,希望对大家在注册商标取名事有所帮助。不论您是打算注册商标时要取什么样的名字,归根到底都是需要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的商标注册申请交给相关的代理机构来操作会比较稳妥,如有需要欢迎随时咨询宏创君!

  • 三、诉争商标与第17727810号“碧桂园凤凰”商标、第6643643号“碧桂园”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第30类咖啡等商品、第35类复印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你以为自己冥思苦想、灵光一现的取名或者很像某个驰名商标的漂亮图案,你能侥幸把它注册成自己的商标——但你一定记得委托商标代理专业机构帮你检索。

  • 那企业应该如何取名商标才具备显著性?商标在遇到因显著性被驳回后还能否继续使用?又有哪些策略来提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

  • 不过同时北京高院认为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作为商品商标使用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的相关法律适用虽不准确,但其裁判结论正确。

  • 企业都想拥有自己独一无二的品牌,所以取名就是为了能够注册,这样才能体现商标的特殊作用,商标也是企业的一个标记,对于企业而言,商标就是门面,所以取商标名字时要有一定的原则。

  • 四、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碧桂园集团(包括碧桂园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益,从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此,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中,碧桂园集团的主营业务领域为不动产销售等,碧桂园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碧桂园集团的字号“碧桂园”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烧酒等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碧桂园集团(包括碧桂园公司)的字号权益。故碧桂园公司该项主张,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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