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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能成立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7:04:15
  • 摘要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关于商标“相同”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关于商标“相同”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能成立图
  • 无论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这种侵权的主体都是商品经销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时候。赔偿责任可以免除。《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货物合法取得并解释供应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案件。侵权人可以被判处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也可以处以罚款,没收侵权货物。专门生产侵权商品的伪造商标和材料、工具、设备等财产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金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人民法院不再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给予民事制裁。

  • 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能成立;鉴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基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在本案中请求认定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全部驳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进一步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原则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在很多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常常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从而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那么在卡斯特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被告只是在酒水单,就餐消费单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该案承办法官吴盈喆对此作出了解释?

  • 法官解释称,一般认为是否构成商标的在先使用会从四个方面考虑。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第二?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第三?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一定影响第四。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有专家解释:一方面,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提倡按需注册。即根据产品线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和产品,以及未来计划准备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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